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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5]812 号
广东省交通厅、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 随着国际能源供求矛盾关系的变化和国家土地、水利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今年以来,主要地材和油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常风险。经研究,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特点,对我省在建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进行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项目业主可根据指导性意见与供应商协商后作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一、主要地材: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砂(代号 285)、中(粗)砂(代号 286)、碎石(代号 320∽333)。
二、油料 :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沥青(代号 260)、改性沥青、汽油(代号 264)、柴油(代号 265)、重油(代号 263)。
三、价差调整条件 : 在建项目 2005 年 6 月 1 日后因政策性调整,采购砂、石等地材的价差,超出正常风险,可进行价差调整。
四、价差调整原则 : 由于地材及油料大部分由承包人采购,费用综合在清单综合单价内,承包人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因此价差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预算的材料价格及当地材料信息价(已含15公里运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一)地材的价差计算方式 1.地材工地价(Ca): 参考价 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地材及油料供应合同的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地市、县同有,取低者)+15公里外增运费用(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过路费。取参考价 1、2 中的低值作为 Ca。2.清单预算地材价格(C0): 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地材预算价格,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已含市场基本运距)。3.运输指导单价 :公路汽车运输单价原则按0.6元/m3.km 计算,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不超过 0.8元 /m3.km,水路运输单价不宜超过 0.3 元 /m3.km。公路、水路转运不宜超过 3 元 /m3.次。4.价差(△C): △C =Ca-C0。(二)油料的价差计算方式
1.油料信息价 : 一般指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每季度(月)信息价 [ 供货时每季度(月)信息价 Ci(i=1...n)]。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取平均值计算,重油、沥青、改性沥青信息价亦可参考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颁布的市场信息价。2.基准信息价(C0): 合同签定时信息价(C0)为准。
3.信息价差(△Ci): 供货时信息价(Ci)与基准信息价(C0)之差,表示为 : △Ci = Ci(i=1...n)-C0。
4.价差(△C): △C为△Ci 的加权平均值。(三)半成品的价差计算方式 1.信息价价差 :(1)半成品信息价 : 指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每季度(月)信息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取平均值计算。(2)信息价差(△C): 供货时每季(月)信息价Ci(i=1...n)与基准信息价(C0)之差,表示为 : △Ci = Ci(i=1...n)-C0。(3)基准信息价(C0): 合同签定时信息价(C0)为准。(4)价差(△C):△C 为 △Ci 的加权平均值。2.因政策调整的半成品调整价差
当无信息价时按业主调查核实的半成品同期市场价,计算价差(△C),3.预制构件的半成品运输单价 : 在合同里,没有可计算的单价条款时,运距 10 公里以内部分(含第 1 公里运距)不宜超过预算定额计算的单价;10 公里以外部分的不宜超过 3 元 /m3.Km 计。
(四)沥青路面用碎石(代号 327-330)的价差计算方式 1.工地价(Ca): 参考价 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供应合同的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地市、县同有,取低者)+15 公里外增运费用(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过路费.当无相关信息价时,可参照碎石(代号 320-324)开采成本(含开采资源费相关费用),加实际平均运输费,作为工地价;取参考价 1、2 中的低值作为 Ca。2.清单预算地材价格(C0): 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地材预算价格,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已含市场基本运距)。3.价差(△C): △C =Ca-C0。
五、价差费用计算
(一)承包人及供货商承担风险幅度(r%)对于超出基准价(C0)一定幅度的价差作为承包人及供货商风险,不予补差,具体风险幅度规定如下 : 1.地材的风险幅度为 12%,即 r=12。
2.油料(不含沥青、改性沥青)的风险幅度为 10%,即 r=10。3.沥青、改性沥青的风险幅度为 8%,即 r=8。4.半成品的风险幅度为 10%,即 r=10。
(二)价差调整(△Ct)由合同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应符合 △Ct≤△C-(r%×C0)。
(三)价差材料数量(V)计算
1.砂、石地材的材料数量,按确认单价调整的月份实际到货数量计算,但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材料用量。
2.油料的数量除沥青、改性沥青外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70%。
3.沥青、改性沥青的数量按确认单价调整的月份实际到货数量计算,但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材料用量。(四)价差费用 :△F =V×△Ct。
六、其他
(一)材料价差建议以补偿费用形式在结算时给予最终确认。超越合同约定的合理补偿,应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材差补偿费用的 85% 在签定补偿协议书后支付,余额 15% 在决算审查、审计后支付。
(二)由政策性价差调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决算费用中。
(三)对于工期小于 12 个月同时工程造价小于 2000 万元的标段,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可不考虑合同外材料补差费用。
(四)对于工期超过 20 个月,同时合同造价大于 5000 万元 的标段。当油料、地材价格回落(对比中标时),可反推计算材差,计算标准参照以上计算方式和风险幅度。
(五)本意见印发实施后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主要建筑材料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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