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_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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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16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管理类 适用范围 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9版)》(大唐国际制[2009]12号)

内容概要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是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奖惩规定》共分四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此次修订内容,落实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增加了党政同责、无后果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明确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规定和大唐国际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专业、区域公司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大唐国际审核。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大唐国际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大唐国际月度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第十条 系统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应予安排,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处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大唐国际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级期限为12个月;

(四)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通报批评,5000元;

(二)警告,10000元;

(三)记过,20000元;

(四)降级,30000元;

(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四)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五)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六)集团公司、大唐国际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大唐国际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大唐国际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 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

(一)发生2起重伤事故,或2起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专业、区域公司,比照较大事故,对专业、区域公司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专业、区域公司,比照重大事故,对专业、区域公司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委托从事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发生上述事故,对业主有关领导人员,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无后果追责、有后果从重” 的原则,应明确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发生人员违章的考核标准。还应明确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及火灾事故等不安全事件,除地方政府按照事故调查规定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考核外,企业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另行处罚的内容。

大唐国际对管理混乱、违章现象突出、擅自分包或分包超过一级的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可列入大唐国际外包队伍黑名单,不得进入系统内企业承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承揽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发生上述事故,对承揽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八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基建、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企业,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上述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升级考核。

第三十二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考核:

(一)企业安全风险非常突出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七)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不按期完成大唐国际交办的安全生产任务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上述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升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事故,其他单位未吸取教训,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按上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在质保期内或未经首次大修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 责任者及领导人员的处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和上级公司的分管领导,要在20日内到大唐国际“说清楚”,同时按照大唐国际“结案制”相关要求进行结案。大唐国际领导在30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也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若事故处理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条 各专业、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应制定包括未遂事故、障碍或事件(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唐国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9版)》(大唐国际制[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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