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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制作工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章节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教学目标
了解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掌握各项主要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教学重点
掌握各项主要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教学难点
掌握各项主要的安全规章制度。
五、教学方法和授课手段
多媒体教室,电子课件。
六、教学过程
第一节:主要的法律法规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实施。具体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主席令[1994年]第28号
五、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5.享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劳动者应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4.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七、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5、46、47、48条)
1、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2、知情权: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
3、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有权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有权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问题。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紧急撤离权:发现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八、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49、50、51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接受培训,掌握技能的义务。
3、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隐患,立即报告的义务。
九、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十、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
1、禁止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险工序作业;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危险工序作业,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十一、职业培训《劳动法》第八章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2、有计划的进行职业培训;
3、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校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两个主体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2、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三)、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基本要求
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许可证:
五大高危行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都应取得许可证。
花炮生产:由省级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花炮经营:由省级安监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县级安监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花炮储存:花炮应储存在经审批准的专用储存场所。花炮专业仓储单位应办理批发(经营)许可证。
举办焰火晚会:由公安部门颁发许可证。
花炮道路运输:由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签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禁带花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花炮;禁止夹带花炮托运。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加强安全管理
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5、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五)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六)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
1、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对象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组织培训。
2、从业人员企业三级安全培训
企业三级安全培训:由企业组织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
培训时间:新职工由企业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七﹚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生产经营单位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负担。
2、下列情况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内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况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伤害;
原在军队受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4、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个人、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超出以上期限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工伤死亡补偿规定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血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血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和。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非法雇用童工或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该单位按工伤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7、生产经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该单位按工伤待遇标准给予赔偿。
(八)“三同时”制度: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
1、提取安全费用:花炮企业按销售额2%预提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支出;
2、缴纳风险抵押金:花炮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缴纳3万元以上风险抵押金,发生事故时用作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3、工伤保险:全体员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
(十)安全警示标志:
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1、单位应免费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单位应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十二)禁止“三合一”:
有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三)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十四)发包、出租安全规定
1、不得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2、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3、出租单位、发包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十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生产安全的规定
1、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执照方可生产。(条例第10条)
3、禁止“三超一改”违法行为(条例第11条)
按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超员、超量、改变工房用途。
4、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条例第12条)。包括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
5、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禁用原材料(条例第13条),除烟雾类、摩擦类、擦火药头等外,不得使用氯酸钾。
6、产品上应标注燃放说明,包装箱上印制易燃易爆警示标志(条例第14条)
7、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规定(条例第15、21条) 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保管措施; 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台帐;
如有丢失,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部门; 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8、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条例第37条下列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超一改;
药物线职工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 使用禁用材料;
未标注燃放说明警示标志。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国家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安全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社会监督
1、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隐患、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应当报告隐患、违法行为。
2、新闻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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