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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 2012-01-18 11:10:16 浏览量: 266 [打印] [关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
[2011]62号)收悉。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你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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