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有资产、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七)招标方案;
(八)节能评估文件;
(九)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四)施工图预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必须经政府投资评审,政府投资评审后的投资预算才能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定工程合同的依据,否则,不准开工建设,财政局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投资预算的财政评审结果要送审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
78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在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审批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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