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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资金,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债券资金;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
(5)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概算审查,并依照审批概算负责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批准估算的±10%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根据初步设计的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概算的调整。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中、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包括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正式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制:
(1)建设内容与规模符合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2)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中、省、市现行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定额,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价格或暂定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3)项目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定位相适应;
(4)实施中的各项措施费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5)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的编制深度要求;
(6)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完整、合理和准确。概算编制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概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概算编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概算编制的相关政策与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水平。
第三章 概算审查和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经初审后,应当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批复。特殊项目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概算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概算审查能力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其中:市、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其他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用纳入项目其他费。
第十三条 概算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概算审查中介单位,成立中介机构库。概算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概算审查应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概算审查中需要补充或澄清的,审查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七天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清单。
第十六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审查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3)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4)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5)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6)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七条 概算管理部门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及时批复。相关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参与概算调整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后概算超过已批准投资估算规模±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该先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使其控制在批准的估算范围之内。审查后概算确需超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先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经批复同意后再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
第四章 概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和主体工程,总体建安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及其他有关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财政部门在工程决算和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组织实施和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发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1)建设规模较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超过10%及以上的;(2)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3)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4)总投资较原初步设计批准超过10%及以上的;
(5)单项工程较原初步设计批准投资超过30%及以上的;(6)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概算管理部门应当对概算进行审查,并会同财政部门商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谈、商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反映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6)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概算调整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上报。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可先商请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项目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书进行评估与审核;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项目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1)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2)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3)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首先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原出资渠道解决。对(3)款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来出资渠道和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仍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的,变更产生的费用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将向同级政府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概算的审查、批复和调整,并对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参与概算的审核并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审计部门应加强概算编制和执行的审计监督,安排全过程跟踪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概算编制单位应当做好概算编制和初审工作,经评估审查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5%的及以上的,视作概算编制质量问题,计入相关管理部门诚信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对项目单位以上的行为,有义务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概算管理部门。未及时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严重超项目概算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概算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报请同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概算管理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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