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_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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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轻处分者。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重处分者。

第六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可加重纪律处分。学生受纪律处分,该学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者职务予以解除。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毁坏校园人文景观、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教室的教师用计算机,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对于初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原则上按缺课计算。学生无故不参加早操,每次按缺课0.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晚自习,每节按缺课0.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执意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 4.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逗留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材料存储设备进入考试座位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扰乱考场秩序者;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依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者;

5.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七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以及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熄灯后无故晚归累计五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玩扑克、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堵塞下水道、向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而为、扰乱社会或学校正常秩序行为者,按如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果实,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擅自前往学校安全教育涉及区域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区域(湖区、山地、林地等)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且后果自负;

(三)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内、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吸烟、打扑克、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或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干扰和阻碍工作人员或学生值勤人员执行公务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公共区域内吸烟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处以警告处分;

(八)染发、怪发、佩戴夸张饰品、服饰不符合大学生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处以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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