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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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一、“条例”第三条规定处分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将视情节严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校规校纪,达不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批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实施;通报批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提出意见,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决定,并报学生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破坏校园文明,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不听劝阻,在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办公楼、会场、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烧、乱扔、乱敲、乱叫等过激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诚实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影响公正,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学校作息时间,晚归有翻墙,爬门、窗及踢门等不良行为,或不配合管理、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校规被处以(院)系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达两次(含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达不到刑事处罚者,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持械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伤人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园打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架者及协同者按上述条款规定并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一人有上述二款以上(含二款)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以任何方式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虽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与校内外赌博,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阻碍保卫、公安人员对赌博依法执行正常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禁止学生酗酒,因酗酒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校园内酗酒不能自持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后有不良言行,如影响环境卫生随意采折花木,甩砸酒瓶,扰乱教学秩序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酗酒导致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旷课累计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将张榜公示按自动退学除名。

注:旷课学时数计算方法按上课及其他教学活动耽误课时实算。

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凡违纪后态度恶劣,或在校期间二次违纪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第三次违纪者(均为记过以下的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条例”第二四条规定: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该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评比。

(二)取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三)对享受专项奖学金和困难补助者,自处分决定作出的下月起停发奖学金和酌情减少或终止困难补助。

第四章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学生行政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协管部门为学校教务处。

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涉及学生学习纪侓的违纪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核查办理,结果送学生处备案;处学习纪侓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处理。

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根据(院)系的意见核实后审批,由各(院)系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对留校察处分,由各(院)系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定后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教务处核查,送分管

领导审定,报学校批准,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

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因政治问题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纪的学生,要热情教育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受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或单位,学生处对联系情况进行落实,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对被开除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督促(院)系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返程费用自理。若一年内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校将做注销处理。

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含学生违纪认定材料、违纪学生个人书面检查,学校的处分决定),军规如本人档案,不得撤销。毕业时,(院)系上可对受处分学生的认识及改造错误的情况作出鉴定,写成文字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社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学生宿舍入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全日制学生校内安排住宿。

2、原则上按专业、年级集中住宿。

3、在校学习期间住宿床位相对稳定。

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宿学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社区服务部有权对其宿舍进行调整或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侓处分。

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住宿学生,违反公寓管理条例,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住宿资格:

1、辱骂、恐吓或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者。

2、因违反公寓管理条例,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分者

3、在宿舍乃不尽义务,屡教不改者。

4、内务卫生检查每学期累计4次不合格者。

5、损坏公物或破坏公共设施,处以赔偿和违约金拒不缴纳者。

6、在公寓内滋事不听劝阻者。

7、在给予内组织、策划非法活动,散布反动言论者。

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坚持晚归学生登记制度。除全校性大型活动特别通知外,凡晚上12点以后回宿舍就寝的学生都应持证登记。

五、“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住宿学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社区管理服务部有权对其宿舍进行调整或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入住学生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猜拳、偷盗、打架、斗殴。

七、“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幢宿舍的门厅、楼梯、过道及公用卫生间等公

共场所由保洁员负责打扫。

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宿舍内(包括卫生间、阳台)的卫生由学生自己打扫,个人内务自己整理。

九、“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院每个学年为每间宿舍配备一把扫帚、一把拖把,中途因损坏或遗失由学生自己添置。

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学校二级学院管理有关权责界定,学生社区管理服务部对学生宿舍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可对当事人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报学生工作部或其他职能部门备案。

十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着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从严肃纪侓的角度出发,对学生在是宿舍范围内的以下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

1、使用违规电器、管制刀具,未造成事故者。

2、认为损坏公务,情节较轻(修复费用未达到30元)者。

3、一学期晚归次数达到3次者。

4、饮酒过量不能自持,造成不良影响者。

5、不配合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

十二、“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必要的纪侓处分:

1、偷盗行为。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3、诱发严重安全事故的当事人。

4、留宿异性、赌博、酗酒闹事、吸毒贩毒者。

5、在宿舍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6、在宿舍内观看,收藏淫秽物品,贩毒、吸毒者。

7、一学期通报批评达三次者。

8、无理取闹,屡教不改,给宿舍正常管理工作造成明显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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