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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激励先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
第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在全省或会员所在的市属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彰;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阶段、时期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予以鼓励、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优秀或先进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省律师协会嘉奖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
个人会员授予奖状或奖牌,团体会员授予奖状、奖牌或锦旗;市律师协会嘉奖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省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市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六条 通报表扬可不定期进行,嘉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并同时符合二至八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成功办理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本地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的;
(三)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四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市或本地区范围内较突出的;
(五)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较大理论成果,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七)积极参与所在市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为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省内影响较大的;
(二)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采纳六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省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三)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四)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六)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较大理论成果,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五)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五)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嘉奖:
(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能积极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
(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律师先进事迹,为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本市(本地区)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本市(本地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我省立法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四次以上(含四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实守信,在本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五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项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信敬业,在本省或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三年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律师协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能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改革创新,有力推动了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扬和广大律师认可的;
(二)三年内受过上级律师协会两次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四章 评审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的奖励审批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二十条
省、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可吸纳2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委员。第二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分别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秘书处高日常办公室,省律师协会日常办公室设在会员部,市律师协会视具体情况设置。
第二十四条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二)收集申报材料;(三)统计、总结评审情况;
(四)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五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申请奖励的先进事迹报告;(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个人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交由属地的市律师协会初审并加具评审意见后,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将材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省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申请奖励:
(一)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虽未受处罚和处分,但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认定属实的;
(三)被投诉现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查,仍未有调查结果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
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或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评审
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评审工作;
通报表扬的,评审采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须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被推荐予以奖励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公示
对经奖励评审委员会同意奖励的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方式可由律师协会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如有提出异议,将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查所投诉属实的,报请奖励工作委员会撤回同意奖励意见;
对奖励决定提出异议的,必须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四)作出奖励决定。
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查不属实的,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奖励的决定,在律师协会的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在进行公示前,应将评审情况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依本细则对评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可根据本地区律师事业发展情况来考虑奖励名额的分配:
颁发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律师协会工作会议进行,确需要召开表彰大会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凡是上级律师协会已予以奖励的,下级律师协会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奖牌(奖旗、奖状、奖章等)、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二)上报的事迹严重失实的:
(三)严重违反审批程序的:
撤销奖励决定,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撤销决定应在原奖励通报范围内公布;
受奖励的会员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停止其享受奖励的相关待遇。第三十五条
对个人会员受奖励决定,存入本人会员挡案,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奖牌、获奖证书由批准机关统一制作及负责其费用,奖金由批准机关支出及颁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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