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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贺州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决定》(贺发〔2009〕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下同)。
(二)补助在贺州市新设立(含机构升格,下同)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协调、监管部门的奖励标准。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扣除在本市以外贷款部分)和存贷比挂钩的原则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当年存贷比为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万分之二的比例给予奖励;存贷比每增加(减少)百分之一,奖励比例分别增加(减少)万分之零点一,存贷比30﹪以下的不予奖励。
2.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按照保险业机构当年引进投入贺州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新增贷款(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对金融协调、监管部门设立贡献奖。分别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获奖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1.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设立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总行或广西区分行直属支行)的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设立市级以下分支机构(支行)的给予每家15万补助。
2.设立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3.设立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4.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每家给予3万元补助。
5.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
6.设立担保公司的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
7.对为引进金融机构作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单位,分别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四条奖励和补助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程序。
贺州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程序。每年3月底前,由各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贺州银监分局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奖励程序。每年3月底前,由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支付。
(三)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奖励程序。每年3月底前,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四)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补助程序。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发生正式业务后,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及八步区、平桂管理区。钟山县、富川县和昭平县可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0 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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