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制体系_德国职业教育法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09: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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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制体系

德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款是德国教育事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为联邦制的国家,德国联邦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联邦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职权范围,除了联邦法律外,它的16个联邦州还有自己的宪法。各州行使的主要是“文化主权”,在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学校教育都属于州文教部的管理权限。

一、德国教育的基本层次

德国的这一国体及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联邦及各州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职责分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是德国教育的四个基本层次。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一般由国家兴办,是州一级的国家设施,高校在联邦《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管理学校,州政府及文教部对高等学校行使监督权。德国的继续教育复杂多样,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竞相参与,继续教育在德国真正成为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终生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在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之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

二、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

规范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有三个,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着具体的职业教育行为。

德国于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它包括职前和职后培训(继续培训和转业培训);规定了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机构与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的研究等等。

《职业教育法》对德国的职业教育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之后该国又相继出台了与《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诸如《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培训员资格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此外,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由文教法、经济部等共同制定了《培训条例》,各州和有关行业也颁发了一些实施条例。

三、用法律来保证职业教育的实施贯彻

《职业教育法》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必须接受高中或职业教育,各州据此制定具体法律法规,而且执法严格,力度大,原则是未参加职业培训就不允许就业,这样就保证了劳动力水平的提高。同时,青少年只能在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中接受培训,这样的职业目共有300多个,但培训人数量集中的职业只有20个,在这20个职业中,占了受培训者的半数以上。

对于教育经费问题,联邦《基本法》明确规定国民生产总值的1.1%、工资总收入的2.5%用于职业教育,在战后经济困难时期也是如此,并要由议会审定监督。德国的《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进修提供帮助及提供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

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是依照有关法律,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有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制体系,这一体系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职业教育法》不影响职教管理的机制创新

《职业教育法》规定的管理体制蕴含着发展创新的机制,可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培训时间在现实中是可变通的。在培训前曾经上过学、成绩合格,可以考虑缩短其培训时间;可以通过法令规定,上过职业学校或者在通常的机构受过职业培训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算作培训时间;公会组织预料受培训人在缩短了的时间内能够达到培训目的,就要建议缩短培训时间。第二,企业的培训经费是可以调节的。企业培训经费由多种成分构成,包括企业自身资助,企业外集资资助,混合经费资助等。其中,企业外集资包括中央基金形式,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一般情况,企业可获得其培训费用50%~80%的补助,如果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企业可获得100%的补助。混合经费资助,即培训企业用于培训或交纳给基金会的资金,在一定的时候可以从国家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第三,培训职业的变化情况。联邦一级的培训职业变化是通过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每年发表一次的“受承认的培训职业一览表”公布的,正规而统一的职业培训必须依据培训规章进行。由于制定培训规章等工作耗时较多,得到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只能缓慢变化。唯其如此,受到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才具有科学性、权威性。主管单位一级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通,甚至可以取消或改变一些以往公认的应在联邦一级加以处理的职业培训。企业一级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在企业培训计划中追加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总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学校和办学单位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一般不干预办学过程。对学校和办学单位做不了、做不好的工作,政府出面协调解决,贯彻了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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