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_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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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12]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乡镇中心校对本辖区的中小学学籍统一管理,县直学校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毕业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四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农村学校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入学区域。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生及监护人要求到辖区学校入学的,学校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或导入新生信息。小学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七年级和高一年级学生沿用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在系统中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起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禁止为幼儿园或学前班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七条 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暂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学校在采集和录入学生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必填字段不留空白,关键字段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填写。

第八条 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分管校长和具办人要对学校采集上报的新生信息进行审核,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再提交县教育局审批。学校必须在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录入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学生学籍录入,小学每班不得超过56人,初中和高中每班不得超过60人。

学籍系统里的班级与实际班级要保持一致,不得在系统里设立虚拟班级。

第十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自己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教育局审批,待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需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第三章 变动与审批

第十一条 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生转学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学校私自接收未按程序审批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先履行纸质审批手续,再从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操作。学生转学时需提供学籍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乡镇之间一般不予转学,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在转学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再经转出学校审核盖章,报县教育局审批。转到城区公办学校的,还需提供户籍、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查,报分管局长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跨县(区)转学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件向转入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转入县(区)教育局审批,最后报转出校、转出县(区)教育局审核签署意见。

转学手续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及时通过学籍网络系统进行转学操作。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由县教育局审批即可,普通高中转学还需经市教育局审批。

学生转出后,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第十五条 跨省转学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入的学生,要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手工录入学生的信息。

跨省转出的学生,要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标记,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不再保留学籍,要从学籍系统中操作转出;未办理转学手续的,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在系统中取消其学籍,学生返校后应予以恢复。

第十六条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同城区学校之间不予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休学的,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医药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审核签字,学校审核盖章,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从学籍系统中导出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学校、县教育局各保留一份。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申请表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和借读。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县教育局审批,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学生辍学,学生无故离校,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动员返校。已辍学达30日的学生要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取消其学籍。学校要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积极做好复学动员,经动员返校的学生要及时恢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死亡或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从学籍系统中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学校要将变动学生名单(包括一年级到外地就读的)及变动统计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及时维护学生学籍信息,信息维护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完善、修改,学籍信息的排查以及成绩、评价、奖惩等信息的导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要求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对于信息不完整的,学校要及时进行补充;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修改。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学校上报教育局核实后方可修改。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排查,重复学籍要删除,符合变动条件的要及时从系统中操作变动,去向不明的学生要在学生离校一个月后从系统中取消学籍。已经取消学籍的学生,回到原学校就读要求恢复学籍的,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核实,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学校要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五章 学籍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且做到相对稳定,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确需更换的,由原学籍管理员对新学籍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要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交报告,经教育局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六章 学籍管理与安全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学籍管理实行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负责制,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主要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要对学校上报的学籍数据严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多学籍、建籍学生与就读学校分离的现象,对“空挂”学籍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未经批准跨层次办学的原则上不予上报学籍。

(一)新生学籍的审查。由学籍管理员录入,经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审签上报,县教育局审核。新生学籍上报后,学校要将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二)变动学籍的审查。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变动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批。学籍变动实行月报制,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每月的最后一周要对辖区内学校变动学生进行一次摸底登记,并将核查情况上报县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从学籍系统中对变动学生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数据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学籍系统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同时要做好系统维护工作,防止学生学籍数据丢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为在校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同时保留纸质学籍档案。学校要做好电子学籍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第三十四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乡镇中心校应对辖区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臵专用计算机,并指定专人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籍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系统遭受攻击和学生信息的丢失,确保学籍数据准确、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由于工作疏忽或没有履行职责给学籍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全县通报批评。对通报后仍不改正的,是民办学校的,将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是公办学校的,给予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一)虚报学籍套取国家公用经费的;

(二)对学校上报的学籍数据、变动等审查不严,造成学籍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数据差额较大的;

(三)私自接收没有入学、转学等审批手续学生的;

(四)“空挂”学籍或给其他学校挂靠学籍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学籍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学籍核查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各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要组织人力对本辖区(本校)的学籍进行全面自查,并在开学后第五周将自查结果上报教育局。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七周教育局组织人力对全县所有学校学籍进行核查,对在读学生与学籍不一致的学校,按照误差比例的大小分别给予扣减相应的义保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局每学期还将不定期对全县所有学校进行一至两次抽查,确保在读学生与学籍完全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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