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工作简报第四期_12333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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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

业务简报

第四期(2013年2期)

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2013年 2月28日

一、咨询业务 1.咨询业务办理情况

2013年2月份服务总来电量15729个,由于春节放假及节后一周业务量较少,2月份的来电量比1月份减少了26%,其中自助语音服务量从上月的7595增加到了8450个。而投诉举报受理量,2月份只有897个投诉,比上月1767个减少了将近一半。

2.咨询业务类型情况

2013年2月份,从温州市区来电业务类型数据统计来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工工作、劳动关系、生育保险排在来电业务量的前5位。养老保险主要是咨询中断补缴等问题。医疗保险多为转诊和异地就医的问题,咨询数量从上月的368个增加到573个,农民工工作和劳动关系来电量显著减少。生育保险主要是咨询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报销需带材料。

根据全市座席电话情况类型分布图分析,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南比例都有所增加,投诉举报比例相较上月从18.9%下降到13.6%,信息查询比例和上月持平,具体数据如下:

信息查询19.2% 投诉举报13.6%

政策咨询46.1% 办事指南21.1%

二、典型问题

1.问:参保人员自杀是否可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答: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企业职工失业后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目前,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细则没有出台,因此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在失业期间的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后,还不能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他参保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问:参保人员离异能否报销流产医疗费用?

答: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才可享受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结婚证。所以该参保人员不能报销流产医疗费用。

3.问:办理市民卡需要几个工作日?已办理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办理了市民卡,是否可以使用市民卡看病和买药? 答:(1)市民卡大厅办理市民卡,立等可取;(2)向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市民卡,需要2-3个月。但具备零星制卡能力的银行,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

(3)市民卡已经支持城乡居民、新农合、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

(4)市民卡中心暂不受理批量制卡;

4.问:企业开除员工后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问: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答:根据《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规定,每年1—3月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并填报《温州市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员当场办理。现已开通网上申报。

三、民声速递

1.许多市民反映,每月月末社保经办机构不能办理各项社保手续,暂停时间太长,建议尽量延长业务办理时间以方便群众。2.来电者反映市民卡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

四、典型案例

1.林某某,温州市某幼儿园在保,2005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一直在温州市某幼儿园就职,参加此单位社保。于2012年11月和12月离职并中断其社保2个月,2013年1月又就职于此单位并重新参加社保,并以此单位名义补缴了2012年11月和12月的社保,现于2013年1月生病住院,能否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断缴费后选择补缴的,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该文件规定,该参保人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某女,系外地户口,现已54周岁,48岁时曾在温州某企业上班并参加社会保险,现无工作,这种情况能否退费?若此女为本地户口能否退费?

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三、四条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该参保人员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是外省户籍人员,也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延缴或转入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是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本地申请延缴或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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