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_领导施工现场带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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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465号)发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时间:2011-12-26查看次数:

晋建质字[2011]4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或者带班不履行职责的,均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施工现场带班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施工;

(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

(三)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要时段的施工检查、抽查,全面掌握企业所承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工程项目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进行整改。

(二)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命令停工撤人,并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月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三)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四)根据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六)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八)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出期间应当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带班制度。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施工从业人员、查阅档案记录、听取施工从业人员反映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月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3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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