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保险法哪年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该法关于工伤保险部分较之《工伤保险条例》有多项制度创新,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势必在执法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方面做必要调整,保证新法的贯彻实施。以下是关于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应对新法实施的几点策略和建议,供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参考。
一、《社会保险法》较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度变化
(一)非工伤范围有所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事由分三类: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工伤事由的为四类: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引起伤亡的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增加吸毒引起的伤亡事故排除工伤范围。最后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是为将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埋下伏笔。
综上,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生的工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应执行该法第三十七条的新规定,而-1-
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二)收监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只有前三项,而去掉了第四项。这一变化体现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人性化,以及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重和物质关怀,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所扩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再负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再由用人单位担负,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垫付与追偿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
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需要注意,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项目在待遇审查支付过程中,必须审查工伤事故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机动车事故、故意伤害等),以及第三方是否支付了医疗费(包括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如第三方已支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建议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扩大以及先行垫付制度的出台,无疑将使本已入不敷出的工伤保险基金雪上加霜。如不大力开展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扩面工作力度,严格审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制度,否则以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规模来看,恐难以承受我市每年数以万计的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支付。以下根据《社会保险法》就工伤保险出台的新制度,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下一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涉及保费稽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多个处室部门,目前尚无统一的工作配合机制,造成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垫付及追偿制度的确立,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保障业务的开展,对于保护工伤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显
得尤为重要。
(二)加大社会保险缴费扩面工作力度
随着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之后,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量,并维持收支平衡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市局及区县局保费征稽部门与相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企业,特别是新设立企业信息,及时向未参保企业发出限期参保通知。
(三)工伤认定严把立案受理关
在以往的工伤认定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把工作重点都放在了有争议的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处臵方面,即如何确保争议案件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随着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深入,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越来越多,大量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与日俱增,其中难免会有一些“假工伤”案件掺杂其中。如果要求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对每件工伤认定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在实践中恐难以实现。故此,建议工伤认定部门严把案件受理关,特别是个别频繁申报工伤的参保企业,对没有事发经过证据或证据有瑕疵的工伤认定申请,一律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假如由此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不妨利用复议、诉讼程序来甄别工伤事故的真实性,即使败诉但却能证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高度负责。这对预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工作需要掌握专业法律知识
工伤待遇追偿工作类似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行政机关可依法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查询、划拨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如不能搜集掌握银行开户存款信息,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用以偿还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追偿工作不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量较为繁重,且可能涉及银行存款划拨、财产拍卖,甚至企业破产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需要经办人员熟练掌握相应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
(五)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紧密配合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缴纳责任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介入旨在纠正这些违法行为,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而缓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压力。否则,恐难以扭转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例如:
1、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新设企业发出限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通知后,如企业拒不执行,则转劳动监察下处罚;
2、工伤认定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社会保险登记等违法行为,同样要转劳动监察下处罚;
3、工伤认定案件行政复议、诉讼应诉过程中,对企业利用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拖延工伤待遇支付的,由政策法规部门将企业违法证据材料移交劳动监察下处罚;
4、工伤保险待遇审查支付过程中,未参保企业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更要转劳动监察予以重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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