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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险法》
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开始将人们目光引向社保领域。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内需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保制度不健全,人们对未来生活保障缺乏预期,不敢消费。这次危机带来一个启示是,社保制度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度保证。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关乎公民的基本福祉和利益,可谓民生之根。从此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法出台已迫在眉睫。通过对世界社保制度的历史回顾,借鉴国际社保立法先进经验,立足国情,对出台《社会保险法》在时机选择、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以及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该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草案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各个社会保险项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将有法可依。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 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为: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为社会成员所面临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祥于实现工业化最早的英国。1883年伴随着工业革命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设,德国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第一个推出了标志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进入社会保险型阶段。
我国是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社会保障”一词,社会保险是这一总概念之下的一个子概念,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事业、优抚安置工作等具体项目并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几个重点
1、养老、医疗险可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
3、欠缴社保费将从其账户划拨
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针对欠费情况,这部法律赋予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目的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地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4、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这部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这部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社会保险法》中妇女权益保护与实现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无疑为占13亿人口中半数的妇女权益保障带来福音,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提供具体的基本法保障。我国目前对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险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有所规定,但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要么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要么法律位阶过低,难以起到基本法的作用。其二,将社会责任保障归位于社会。由于生育特征带来两性生理差异,在竞争中因这种社会责任负担常常使妇女处于劣势,这种社会责任应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生育基金,为妇女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社会价值提供了应有的物质保证。
即将于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这是中国社会又一民生大事,可以说对于整个社会,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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