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_员工五险一金缴纳通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28: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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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1)户口本原件;(2)本人银行存折(结算账户)原件;(3)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4)填写《韶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残疾人持上述办理材料以及《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有需要参保的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参保: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镇居民参保:

农村居民、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新生儿。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户口簿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可支持银行代扣的银行存折原件等资料;特殊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

2、新生儿参保:(1)参保居民户口簿;(2)新生儿出生证、参保居民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3)新生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可支持代扣的本市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一份;(5)符合特殊人群中的新生儿参保还须提供监护人的《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金存折、民政部门或残联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镇职工参保:(1)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代办专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1)农村居民缴费可以由村委会具体负责,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村委会将本村收缴的医保费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将存款单据和按实名制统一建立的参保登记花名册报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2)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3)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由各县(市、区)民政、残联于每年 9 月 1日前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纸质及电子名单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录入。

(4)新生儿参保缴费到户籍所在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2、城镇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份;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韶关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转移指南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可以结转使用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同的,失业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对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手续,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缴存手续

单位缴存业务 单位公积金账户:

1、单位启封封存

启封: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或达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再就业后,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填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2、单位转移

转移条件:

(1)本辖区范围内职工工作单位之间正常调动的;

(2)单位合并或分立的;

(3)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办理材料: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3、单位开户登记

开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办理开户缴存登记手续。

开户材料: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1)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3)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缴存委托扣款

办理条件: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材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新开户明细表》。

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5、单位销户

销户条件: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销户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6、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变更条件: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新银行账号给公积金中心报备。

7、单位合并

合并条件: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合并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个人缴存业务 个人公积金账户:

1、辖区内转移

(1)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2)转移凭证(一式叁联);

(3)本市辖区县市间调动提供调令、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转出辖区外

(1)退款申请凭证(一联);

(2)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调令一份及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函。

3、辖区外转入

(1)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2)异地调入人员如有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由调入单位出具转入人员资金情况说明。

4、账户托管(集中封存户转入)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单位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5、账户托出(集中封存户转出)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6、职工启封

(1)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或达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再就业后,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填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7、职工暂封

(1)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单位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2)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暂时无法联系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3)办理封存,填写《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5%以上;

非房屋类:

1、出境定居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失业、下岗人员;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房第一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2、贷款购房的,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含商业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3、销售不动产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及共同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购房时只属夫妻一方姓名的,办理支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关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7、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一份;

8、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9、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再次(第二次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产证原件或还贷记录(近三个月内)或房地产权属证明;

3、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补充提交关系证明;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5、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二)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

1、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超出拆迁安置部分面积的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如可提取额度大于个人当前公积金余额则需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提供国土部门同意用地证明

2、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6、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四)翻建自住房的:

1、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6、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五)租房自住的:

1、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承租人工作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没有自住住房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6、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如可提取额度大于个人当前公积金余额则需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

(六)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1、提供报装电梯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产证和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5、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如可提取额度大于个人当前公积金余额则需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的1、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三)出境定居的1、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辞职信(需单位签意见盖公章)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五)失业(或下岗)人员

1、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提供死亡证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继承或受赠公证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温馨提示:

1、没有填写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的按第一次办理提供资料

2、住房公积金支取登记表须粘贴身份证有照片的一面

3、每月1-25日对外办理业务

4、以上各项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请提供个人委托书办理。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核,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步骤二: 办理手续:本人携上述对应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服务中心柜台办理申请。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5.申请人购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6.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2、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手房:

1、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相应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办理流程: 步骤一: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步骤二:

作出贷款决定: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步骤三: 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质押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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