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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鑫安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7、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8、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9、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20、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责任追究。
5、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负直接责任。
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 4 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20、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2、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2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2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全矿的安全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我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7、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8、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9、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20、落实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1、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责任追究。
5、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负直接责任。
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20、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2、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2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2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大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全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负总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组织制定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全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全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9、参加各类事故的抢救和分析处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处分和上级的责任追究: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全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重要责任。
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负重要责任。
6、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负重要责任。
7、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应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1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11、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2、在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1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是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协助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矿井灾害和处理计划”。
5、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根据我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7、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0、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1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2、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13、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8、对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9、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
10、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负直接责任。
12、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负领导责任。
13、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负领导责任。
14、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应负直接责任。
16、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负直接责任。
17、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负领导责任。
1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1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2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21、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22、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2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3、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5、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6、对全矿的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10、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12、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3、协助企业负责人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14、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7)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5、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6、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7、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8、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9、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2、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3、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4、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及时提出设臵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3、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4、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7、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8、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9、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10、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11、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12、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13、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群监员、青年岗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提出建议的,负直接责任。
4、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提升运输)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负直接责任。
5、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7、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9、未及时监督“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负重要责任。
10、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负重要责任。
11、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14、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15、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1、在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4、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7、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开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2610、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11、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2、根据我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13、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14、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15、负责抓好矿井环保节能和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并抓好我矿的安全“双创”活动。
16、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按重大事故责任给予追究。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负直接责任。
5、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负直接责任。
6、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7、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负直接责任。
8、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负直接责任。
9、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10、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2811、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负直接责任。
1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13、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授意相关人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工 会 主 席
工会主席是全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积极配合、监督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监督企业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3、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4、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6、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7、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8、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9、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10、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1、没有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企业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2、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负直接责任。
3、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4、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7、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9、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
一、岗位职责
1、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
2、组织制定财务经营计划,进行成本费用分析、核算、控制以及资金的合理调剂,保证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严格贯彻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4、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5、监督安全费用的撮和使用等工作。
6、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责任追究
1、财务副总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负直接责任。
3、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324、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供销副总经理
供销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1、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煤炭销售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2、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3、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6、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1、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
2、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全矿技术、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4、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5、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通防、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度。
6、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7、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8、负责组织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9、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10、对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各类管理制度、措施的执
行情况。
11、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12、反风演习时,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1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全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按照分工对全矿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7、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14、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15、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
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 全 科 长
安全科长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总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安全副总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4、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5、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6、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总提出具体建议。
7、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8、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9、按照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10、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11、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
断提高煤矿安全员的工作水平。
12、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13、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4、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15、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6、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17、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8、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1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4、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
5、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6、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9、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11、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12、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1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
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副科长
安全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3、在安全科长未在岗位时,安全科副科长应承担安全科长职责。
4、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5、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科长降级
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安全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主任工程师
安全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3、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4、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6、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7、协助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9、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0、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4611、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12、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4、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5、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77、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3、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5、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6、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7、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8、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9、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0、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11、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12、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13、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按重大事故责任给予追究。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4、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6、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7、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8、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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