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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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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供电服务规范》,进一步强化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宁夏电力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政纪处分、待岗、下岗、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分为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单位部门的处罚、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
第二章违反服务规范的处罚
第四条 违反《供电服务规范》、《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规范》,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㈠不文明服务,言行、举止不严格遵守各项规范要求,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100至300元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三次以上发生上列情况的,除分次给予以上处罚外,给予待岗1至3个月和调离本工作岗位的处理。㈡不认真履行职责,引发客户不满的,给予批评教育、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上列情况的,除分次给予以上处罚外,要调离本工作岗位。
㈢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员工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㈣同一营业场所或单位部门发生三次以上上述情况的,要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依照对责任人的处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违反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罚:
㈠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误停电、故意拖延送电等情况的,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待岗1-3个月;对私自拉闸停电的,给
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的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客户和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10%至30%的经济损失。
㈡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㈢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简称“三指定”)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因“三指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强行推销产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㈣对客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情节轻微的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越级投诉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㈤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的,给予待岗1-6个月,并处以所谋取私利一倍的经济处罚。
㈥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待岗6个月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㈦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价值不足4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4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6个月;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收受客户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数额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数额在200元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待岗6个月,同时调离工作岗位;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索要客户的钱物由当事人如数退还。
无偿占用客户物品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的,给予记过、免职并调离工作岗位;价值达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无偿占用客户的物品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占用客户通讯工具的,给予使用人警告处分。使用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负,并责令立即退还通讯工具。
占用客户机动车辆三个月以上的,给予占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并降级或免职。所占用车辆立即退还客户,并支付客户相应的使用费用。㈧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由当事人足额赔付客户的所支付的费用,再按客户所支付费用的50%给予经济处罚。
㈨工作时间饮酒的给予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一个月内两次以上在工作时间内饮酒的给予降职、免职或待岗3至6个月的处罚。
㈩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所谋取不正当利益价值一倍的经济处罚并待岗1-6个月,按价值足额退回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发生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领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违反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处罚
第六条违反《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员如下处罚:
㈠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低于承诺指标,引起客户投诉的给予责任人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企业所承担经济损失的10%至30%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㈡供电营业场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不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给予负责人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能改正的给予降职或免职。拒不改正的调离岗位或待岗6个月。
㈢违反供电服务承诺3--10项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的给予待岗6至12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下岗的处罚。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违反供电服务承诺的,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五章违反“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行风建设有关方面的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的处罚,由公司调度中心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报公司监察部备案,下发各供电局执行。
第八条 天净电能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承揽的客户用电工程对公司行业作风形象造成影响的,由天净电能开发有限公司 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报公司监察部备案,由公司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负责的公用供电工程,发生影响公司行业作风形象的,参照此《办法》给予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人一定的处罚,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给予工程承建单位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中,对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的,给予批评教育和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损失数额不足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损失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内外勾结窃电的,参照徇私舞弊的处罚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城农网改造和居民客户接电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材料价格政策规定、工程质量不好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5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有关负责人200至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经济纠纷和刑事责任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对有关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对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通报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所属供电企业的职工、乡镇供电所聘用人员、调度中心人员、计量中心人员及相关多经企业、辅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宁夏电力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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