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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劳动关系及xx科
相关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市xx局开展“三问三解”活动第四调研组调研活动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工作情况
1、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区一直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维权为重点,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截止2011年年底,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4600余份,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接待受理咨询投诉案件671起,立案492件,结案率100%,为1782名劳动者讨回工资及押金1216万余元,被市劳动局评选为“2011年度案卷质量良好单位”,为雁塔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2年按照市区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xx区2012年春暖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以xx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各街办劳保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于2012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继续在全区开展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的“春暖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推动我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建筑施工项目使用农民工情况,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办理等情况。
2011年我局联合有关部门,抽调专人,主动深入到辖区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人口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xx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休息休假专项检查、社保专项检查、清理工资专项检查4次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18家,取缔“黑中介”11家。同时深入辖区大型超市、建筑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营造我区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和运用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建筑工地的农民工签订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率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共有
起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发生。
3、建筑工地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一)建筑工地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一是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由于我区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的需求逐年大幅增加,部分企业承包人用工找“包工头”,“包工头”直接“雇用”农民工;有的建筑企业项目承包人迫于建筑市场监管的压力,与劳务企业签订有名无实、不能履行的合同。同时,建筑业施工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的特点。在施工中,各工种人员的更替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使得建筑业企业农民工频繁大进大出。农民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劳动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以兑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普遍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原因是大部分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成本太高,企业压力太大。同时,行业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社保核减手续麻烦,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产生推、拖、等、看地思想,对签订劳动合同有抵触情绪;另外,一部分农民工持有短期打工观念和习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愿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扣除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金的现象,他们认为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因此,他们选择宁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把省下的工钱如数带回家。造成企业难管理,劳动保障执法难度加大。
二是建筑企业层层转包较为普遍,按月为农民工支付工资难兑现。目前,在我区建筑业劳动用工中层层转包较为普遍,层层转包最终让无用工主体资质的小包工头实施用工。主要表现在:总承包单位发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分项转包给小包工头。包工头用工,基本没有签订合同。劳务分包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他们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作业队伍规模普遍较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劳资纠纷经常不断,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等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落实,这些是影响我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部分建筑业大部分没有做到按《劳动法》规定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究其原因:除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外,还由于建筑业分部分项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不能按月结算;同时农民工由于节俭和控制消费,以及对生活区治安状况的顾忌等,不愿把钱全部留在手中。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每月发生活费,其余部分年底结清的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与《劳动法》明显不符。有的建筑业对每月应发生活费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可是规定本身就与相关法律矛盾,不具有约束性,无法起到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作用。如果不做规定,支付工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农民工生活没有保障,这对于建设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陷于两难之中。
当然除过上面提到的原因外,还存在诸如一部分劳动关系双方的维权意识淡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比较欠缺等多种原因。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一是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度和力度,对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对违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加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的意识,形成用工、就业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三是不断加强监管,结合全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继续将“春暖行动”等各项活动向纵深开展,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强化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为妥善处臵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局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并发送了《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机制的通知》,有效预防和杜绝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生。
4、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对相关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近几年,我局通过开设专栏、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开展“三送”活动,不断增强企业和劳动者的守法维权意识,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臵举报投诉信箱,设立咨询点,安排专人接待举报投诉、答复咨询,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帮助,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规定,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建筑单位对相关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一)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面对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从制度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职工工资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特别是工资事项的格局,既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途径。其中,发挥工会组织的自主协商谈判能力和作用至为重要。
(三)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建议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帮助企业普遍组建自主工会,增强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力度。各级工会应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和务工维权监督员受雇于企业经营者,在维护职工利益的时候,有所顾虑,不能更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企业应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同时建议出台保护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能够先保护好自己的法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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