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参考提纲》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口退免税”。
附件2 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
一、自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二、自查年度
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及税款申报、缴纳情况。
三、自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出口货物劳务,违规取得退税款,而未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 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具体为: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退税;如已报退税,则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1.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2.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上述违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2.是否存在上述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3.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上述《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二是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供货地、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或者,其进项发票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的),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4.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四)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上述违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3‟1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2.是否存在上述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3.“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五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6.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7、是否也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和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
四、自查税款入库
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补缴税款采用补充申报的方式进行。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持加盖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及《补充申报表》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所属征收部门按CTAIS系统要求录入申报表,但补充申报类型需选择“纳税评估补申报”项,在录入补充申报表后,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征收局,由所属征收局登记台帐并汇总报送市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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