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定稿)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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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宽政[2008]126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 县人大 县政协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六日印

(共印130份)

宽城满族自治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宽城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和核验初审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分为非单身家庭和单身家庭。单身家庭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宽城镇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县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四)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历次拆迁中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城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

(四)县政府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受城区街道办事处委托,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区街道办事处在5 日内对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张榜公示并同时进行电视公示或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第八条 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通过城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 3 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县建设局;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第九条 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局或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由县建设局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定向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遇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家庭。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住房有限产权、政府回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自交付经济适用住房下个月起,停止对该家庭各种方式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 4 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三条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交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代理,按照县物价局、建设局共同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局追回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名下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借、转租或空置1年以上的;

(三)私下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卖他人的。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五条 县建设局做出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退回住房。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县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受理和核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年度实施范围及保障标准由县政府确定。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宽城镇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均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历次拆迁中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如实说明家庭户籍、人口情况,主要成员职业、收入以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等;

(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三)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的以居住地证明为准);

(五)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现住房屋所有权证,租借住房的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

(六)申请家庭还应提供民政局特困救助证明;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及劳动局出具的伤残证明。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县建设局。

第九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县建设局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建设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建设局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县建设局按照廉租住房供应数量确定承租人。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遇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承租家庭。未能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实行轮候,轮候期间提供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标准由物价局会同建设局核对,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在家庭人口、住房变动30日内持变动资料向县建设局报告,经审核后自下月起对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予以调整变更。

县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和受理机关每年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该家庭名下所有成员5年内廉租住房配租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的。第十四条 县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

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

实施细则

为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工作,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办法》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办法》,特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一、申请范围

廉租住房申请范围:具有宽城镇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2008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174.5元以下(含5174.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一人户家庭总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范围:具有宽城镇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2008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349元以下(不含10349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一人户家庭总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时间

2008年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时间为10月20日—11月3日。

三、申请条件:

(一)民政部门最新核定的宽城镇城镇(非农业)低收入家庭;

(二)具有宽城镇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低于30平方米)。

(四)申请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174.5元以下;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349元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六)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非农业户口)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四、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户籍、人口情况,主要成员职业、收入以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等。

(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住房屋所有权证,所租(借)住房屋的房屋产权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

五、申请审核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按照《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审批:

1、在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居委会挂靠户口的(包括外甥、外甥女挂靠姥爷、姥姥或舅舅家的、已出嫁未迁出户口的等),2、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3、申请家庭有房屋出租的,4、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均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历次拆迁中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符合条件的孤病残人员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本细则中孤病残人员是指未年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年满60周岁以上无儿、无女的;患短期无法治愈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不如实申报或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男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按不低于县政府公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10349元/年),女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按不低于劳动部门最低年工资核定(600元/月×12=7200元/年)(无劳动能力、怀孕哺乳期妇女、学生及毕业1年内未就业除外);

九、就业困难群体未实现再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年收入标准的2倍认定(160元/月×2×12=3840元/年)。本细则中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年龄在50—60周岁之间的人员。

十、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认定(160元/月×12=1920元/年);

十一、申请家庭在所申请宅基地内的建筑全部纳入建筑面积。

十二、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局取消该家庭名下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的;

(七)拒不配合调查的(含申报住房保障的家庭)。

十三、本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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