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_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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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平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本区范围内的19家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修理厂”)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定点修理厂名单另行公布)。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加油站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为中介机构,负责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统一保险管理

第一节

投保的范围、险种、优惠率及结算

第四条

投保车辆范围为区党政机关的所有机动车辆。第五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内车辆,由区财政局统一投保下列险种:

(一)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全车盗抢险;

(四)不计免赔特约险。

人保昌平支公司赠送自燃损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限车龄不足三年的车辆)。

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六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外车辆也应当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区党政机关自行选择投保险种,人保昌平支公司根 2 据投保险种给予相应的险种赠送。编制外车辆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采购统一优惠率,保险费用由区党政机关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统一保险优惠率为43%。即:实收保险费用=标准保险费用×57%。

第七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供以下附加服务:

(一)信息资料的建立、咨询及培训服务;

(二)代步车服务和救援服务等。

第二节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配合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投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区党政机关保险车辆数据库,按要求将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世纪公司。

第三章 定点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的范围、优惠率和结算

第九条

区党政机关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第十条

维修项目是区党政机关所有机动车辆(含新购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含新购置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保养。

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机动车辆的全车大修;

(二)发动机及总成大修;

(三)汽车小修;

(四)专项修理;

(五)日常维护保养;

(六)急修、外出抢修等。

第十一条 定点修理厂承诺工时费优惠费率为20%,零配件加价率为20%。

第十二条 维修费用按季结算,经世纪公司审核后,机动车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 定点修理厂

第十三条 定点修理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维修合同的规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必须加强维修管理,不得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现或提供其他任何与车辆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四)每月按时向世纪公司送交上月的《维修保养申请表》、维修结算单和维修保养等情况汇总表;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维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定点加油管理 第一节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按照世纪公司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后,由世纪公司负责在指定地点办理加油主卡和附卡,并负责交给区党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党政机关在定点加油站所属的各发卡网点给加油主卡充值,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按照经世纪公司核定的区党政机关加油卡登记表,为区党政机关免费提供车辆加油主卡一张,并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车辆数量,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当向世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世纪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区党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并按规定使用。

区党政机关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当及时告知世纪公司或者直接到定点加油站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相关区党政机关及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油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加油卡当年结余,可以转做下年度使用。

第二节

定点加油站

第二十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加油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区党政机关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负责提供区党政机关加油车辆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送世纪公司;

(八)每月按规定向区党政机关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加油站为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应当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加油:

(一)加油卡没有资金的;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

第五章

区党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机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非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单位投保、维修、加油的,区财政将不予拨付相应经费,已拨付的资金将在下一年度的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制度,保证车辆正常行 7 驶;

(四)机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单位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要求填制《维修保养申请表》并签章。

(五)加强对本部门司机的管理,不得谎报维修项目,不得通过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现或接受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供的任何与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七)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八)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油卡清退资金后,应当及时入帐;

(十)配合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二)及时向世纪公司提供公务用车车辆变化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章 北京世纪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世纪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服务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为各党政机关办理车辆保险、加油等相关手续,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行使;

(三)定期对统一保险公司、定点修理厂、定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采购办。

(四)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数据库,按期及时向区采购办提供区党政机关定编公务用车情况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纪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

区党政机关、世纪公司、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和定点加油站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采购办负责对世纪公司提供的服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采购办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负责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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