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粤环办〔〕75号_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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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06〕7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预审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现印发执行。

—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 2 —

主题词:环保

设施运营

预审

程序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7日印发

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

为做好我省企业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审工作程序。

一、预审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可以在国家环保总局www.daodoc.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二、预审机构及职责

省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上报

— 3 — 国家环保总局。

三、申请对象

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A4纸,电子版一份和文本文件一式四份)

(二)附件材料(A4纸,按下列资料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4 —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单位近期为技术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4、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场所证明(自有实验室的说明实验设备,可分析的项目,附照片及场所证明材料。运营单位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有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材料,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的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运营设施不在我省的,还需提交设施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8、临时证书期满申请转正的单位,只须提交临时证书复印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预审程序

(一)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

— 5 — 报材料和预审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的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抄送注册登记所在地和运营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二)现场核查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施所在地环保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内容:

1、申请单位现场:①申请单位工作场所;②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职称、合同、社保)、操作人员培训证明、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能力、监测人员学历或资格证明、规范化管理制度等。

2、运营设施现场:①运营合同;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③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④日常运行状况纪录,包括:设施运营状况纪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纪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⑤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和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⑦委托方意见。

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 6 — 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初步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核查意见。

(三)省环保局提出预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的初步意见和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的核查意见,提出预审意见。并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连同预审意见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七、申请标准文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可以在国家环保总局(www.daodoc.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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