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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这个商标归谁?
1991年4月30日,龙游县溪口镇合坑源村(现已并入枫林村)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了“龙游县方山茶厂”,企业性质:集体所有;法定代表人:刘XX;经营范围:制绿茶。
1990年6月20日以“龙游县方山茶厂”的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方山”图案商标,并于1991年6月30日获核准注册,商标类别:30类,核准的商品或服务是:茶叶。
2000年1月12日,该厂承包给王XX经营,并以合同的形式将村集体所有的茶叶山一并承包给王XX,商标也归王XX使用。2000年3月9日“龙游县方山茶厂”办理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刘XX变更为王XX。之后企业进行了改制,2002年3月25日,经批准,集体性质的龙游方山茶厂被依法注销,企业注销时注明:企业债权债务转王XX负责。2002年4月1日,由王XX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龙游县方山茶厂”,经营范围:茶叶加工、销售,农副产品。2007年4月12日,以“龙游县方山茶厂”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方山”图案(该图案与之前的方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商标的注册,商标和服务类别:30类,商品是: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该商标已于2009年9月13日核准注册。之后,王XX用该商标图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第29、30、31类部分商品的注册,之后均获得了核准注册。
溪口历史悠久,自然环境得天独厚,是龙游南部山区经济、文化中心,历来就是远近闻名的产茶之乡,尤其是该镇的枫林等村,不仅茶园土地条件优越,更因其土地属香灰土质地,所产茶叶具有兰花香味,加之传统工艺制成的“方山茶”,历来深受消费者青睐,并获过多项各类荣誉,近几年,茶叶在当地获得了蓬勃的发展,茶叶远销国内多个市场,成了当地重要的经济来源,2009年“方山”茶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此时的“方山”茶品牌更是水涨船高,成了市场的“香饽饽”。有龙游县溪口镇合坑源村的村民发现,“方山”茶这么值钱,但村集体的收入却没什么改观,在多
方质疑后,村民及村两委一致认为应该将商标收归集体了。村两委与王XX的交涉后,王XX同意归还商标使用权,这一消息让村领导感到既喜又忧,喜的是商标总算能回到村里了,也算是能给村民、给集体有一个交待了,忧的是商标回来后,能不能给村里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能不能有效利用。接着,又向工商部门咨询有关商标的使用权问题,核心问题是:商标归还村里后,是不是能让王XX停止“方山”商标的使用,或者向王XX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经过调查和分析,多数人的意见是:不能。但主要理由有分歧:
第一种理由:王XX在担任茶厂法定代表人时“方山”注册商标就已开始使用,且商标是以茶厂的名义注册的,“方山”商标一直就是龙游县方山茶厂所有,与溪口合坑源村没有直接关系,2002年3月25日集体性质的“龙游县方山茶厂”已经被注销,且已注明:债权债务由王XX负责。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转让,说明该商标已经一并转让给了王XX所有,只是没有办理转让备案手续,当然这个手续因为缺少转让方而无法办理了,因此村集体已经实质上丧失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种理由:随着集体企业的注销,2002年4月1日由王XX注册的新“龙游县方山茶厂”与之前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明。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从目前来看,原来的“方山”注册商标并没有被注销,而新的“方山”注册商标也已获得注册,显然这是相同图案的两件商标,因为一个企业不会为同一只商标在同个类别前后注册两次,另外,原“龙游县方山茶厂”没能将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商标专用权人被注销后,按《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要求注销该商标,后注册的“方山”商标自然归新的“龙游县方山茶厂”所有,因为一个不存在的人或“死人”是无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也就不存在归还注册商标的问题了。
第三种理解:2007年4月12日,龙游县方山茶厂以“方山”图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国际分类30类中的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的注册,并于2009年9月13日获准注册。从核准注册的情况来看,该商标与原“方山”注册商标不论是图案,申请的商标或服务类别,或核准的商品显然是有包含重叠关系的,且在有效期内,为何该商标会被再次核准,具体原由我们无法得知,但肯定与原商标注册人未积极有效行使相关权利有关,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显然这些权利没有被认真履行,当然这与原商标注册人被注销有关,因此原商标已成了弃婴,成了无法实现专有权、许可权、处分权的无效商标,只是还没有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注销该商标。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方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归王XX及所属龙游县方山茶厂所有已是事实,要想将“方山”注册商标收归村集体所有的可能性都极小。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发现,该商标专用权的丧失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经过了一断较为长久且复杂的过程,导致村集体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还是对商标管理缺乏重视,许可使用也没有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甚至在代表村集体行使商标专用权身份的集体企业被注销时也没有人对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进行过问,甚至只字未提,当然这之后的七年中村里没有对商标培育作出过任何实质性的贡献。或许当初的注册只是无心插柳之举,哪知日后会成荫,而在树下乘凉的却是别人。
联想到当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商标归属之争,谁又知道“方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王老吉”?提醒那些重注册轻保护、重收益轻投入的商标注册人,要重视商标品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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