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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辖内各支行及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
有效期的;
(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本辖区内持有《商标注册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的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二)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讦估机构确认;(四)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五)恪守信誉,无任何信用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第九条 贷款用途:借款只限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中国驰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认定价值的60%,安徽省著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认定价值的的40%。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商标专用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三年,且不能超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档次、浮动范围等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上下浮动范围,每笔贷款利率将根据资金成本、风险状况、信用情况、金融竞争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合理确定。具体情况依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应对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审部门,风险部门在进行贷时审查时,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行总行统一审批。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凭借款人持有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和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材料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贷款人应要求出质人承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得管理,应依据相关规定监督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不定期向辖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借款商标专用权利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且必须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9〕51号)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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