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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西南交通大学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自主选题、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体现前瞻布局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推动科技和教育紧密结合,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培育,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专题研究项目、科技创新项目、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和学生自主创新项目四类,主要资助学校青年教师、科研团队和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原则在40 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年龄在45 岁及以下的引进人才。
第四条 专题研究项目
1、主要支持瞄准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领域,开展重大攻关研究或前瞻性研究,以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项目带动团队建设,争取形成国内一流科研队伍,促进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有影响力科研成果。
2、重点培育优秀青年教师,争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等各类人才计划。
3、对于入选各类创新团队等支持计划以及获得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的研究团队,通过专题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4、项目负责人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主要成员年龄原则在40周岁以下。
5、专题研究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资助额度为15-100万元/项。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
1、支持有较好科研基础的学校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为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瞄准前沿研究开展的前期研究,培育有创新性的科研方向。
2、引进人才开展地自主选题研究项目,由人事处负责核定人才引进人员名单及资助额度,科技处、文科建设处负责统一管理。
3、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科技创新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理工科类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项,其它为3-20万元/项。
第六条 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
1、支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尚未取得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学校青年教师开展创新研究,提升青年教师科研能力。
2、百人计划项目为青年教师科研起步项目,获得科技创新与专题项目资助者不得再申报该项目
3、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项。
第七条 学生自主创新项目
1、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创新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由研究生院负责。
2、支持在校本科生开展各种高水平学科竞赛和科研学术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包括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SRTP)等,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题研究、科技创新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文科类项目由文科建设处组织实施,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由分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战略发展部学科发展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文科建设处、人事处、计财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备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审定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分配方案;
2、负责审定校内各单位专题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资助指标分配方案;
3、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项目资助方案;
4、定期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研讨与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项目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经费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1、征集全校年度经费预算申请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拟定校内各单位专题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资助指标分配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专题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以及绩效评估;
4、建立项目库,并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
5、协助计财处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
6、按照要求向教育部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青年教师科技创新项目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工作;
2、二级单位应审核项目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与执行进度;
3、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含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按申请书约定完成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4、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专利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推广。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次年经费到校后办理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学生自主创新项目除外)必须是本校在职人员,每人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同类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须避免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计划项目以及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创新项目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程序: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会评,专家组长签字,形成年度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青年教师科技创新项目、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评审程序:由二级单位参照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程序组织专家会评,专家组长签字,并形成单位年度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类项目资助建议清单,提交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一周。
第十八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议确认可以立项的,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并将批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立项及经费使用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应按照允许开支范围编报预算,明确各项开支的用途、使用说明和计算依据。一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经费卡。项目经费不得转拨其他单位。
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学校原则上按年度预算下拨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预算,按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原则上当年拨款限当年执行完毕。若当年10 月31 日前使用项目经费未达到下达经费数90%的,学校将调整预算额度,或与次年的预算经费额度挂钩。通过调整项目预算经费所扣减出来的科研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批准的预算原则不予调整,确因不可抗拒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经费总额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管理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时优先安排。
2、项目预算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项费用支出的程序、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9、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点事项报告和年度进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给予滚动资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涉及课题名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终止或调整项目:
1、项目负责人毕业或调离学校;
2、因项目任务目标已被他人先行实现而无继续支持的必要;
3、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或评审专家建议调整的;
4、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监督与审计;
5、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或违反国家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对确认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申请书约定完成结题手续。
1、科技创新项目和百人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相关结题材料及验收结果报送管理办公室;
2、专题研究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3、项目结题后有经费结余的,学校将收回经费。项目按要求结题并完成经费支出后,即完成结账手续。
第八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三十一条 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存在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不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峨眉校区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学校统筹安排,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二级单位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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