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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经2009年第30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的要求,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校学生在科研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培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科研管理体制及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资助项目的审定批准。
第四条 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工作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科研院、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科研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项目设置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暂按青年教师科研项目、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科研团队培育项目、新兴交叉领域研究项目、科研基地发展专项、高教发展改革研究专项等6类进行资助。第六条 青年教师科研项目,一般资助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性科学研究和优秀博士论文培育等。
第八条 科研团队培育项目,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重点资助符合国家重大需求或基于科学技术前沿的学科交叉团队开展研究,以项目为纽带促进团队、学科交叉和条件能力建设。
第九条 新兴交叉领域研究项目,主要资助现有科研计划覆盖不到、但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交叉、新型领域的研究。
第十条 科研基地发展专项,主要资助尚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科研基地开展研究。
第十一条 高教改革发展研究专项,主要资助与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学校可根据事业的发展与需求,调整基金的资助范围与方式。
四、立项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般采取发布指南、教师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院的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专家评审、校内公示、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方式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同一个申请人每年限主报一项,所有申请人在同期内最多参与2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已获本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科研院通知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根据签订的任务书分年度核拨项目经费并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第十六条 各学院于每年3月1日之前汇总各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并将上年度本单位的实施情况报科研院。
第十七条 科研院受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具名举报或质疑,并在两周内将调查和复议结果通报举报或质疑人;举报或质疑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由学校组织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应予调整或终止:(1)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出国逾期不归半年以上或离校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确认终止的项目,科研院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财务处冻结其账户,并于1个月内对账目和资产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账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但已无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追加经费;项目已到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但项目研究任务尚未完成,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长时限,但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提交结题报告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Chinese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Fund]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及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财务部门根据批复立项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的年度、中期和结题等决算报告,要按财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对账表不一致的,财务审核不予签字、盖章。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预算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项目结题一个月后未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冻结其结题项目经费。有经费结余的,财务处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账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大研字[200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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