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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反洗钱法》
摘要:“洗钱”——这一黑色的产业,它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它的影响恶毒深远,它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它将适应国内、国际反洗钱形势的需要,填补我国的立法空白,对反洗钱义务主体和一般社会主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它积极的方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法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
在很长的时间里,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的我们对“洗钱”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即使有所了解,似乎也只存在于影视剧和文学作品中,并且是高明的犯罪团伙、而非常人所能做到的。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事实上,除了把非法收入洗为合法资金之外,洗钱行为还有其他层面的意思。包括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侵占国有资产、偷税漏税;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在这些常见的洗钱行为中,有很多都是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举例来说,某单位随便给自己的员工买一种保险,过一段时间再退保,这样剩余的保险金就分别打入每个员工的账户。这种变相发福利和避税的行为,就是一种我们普遍觉得无所谓的洗钱行为。
洗钱是当今世界困扰许多国家的一种复杂而隐蔽的国际性金融犯罪,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洗钱犯罪问题,洗钱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滋长了腐败和金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影响了汇率和利率的正常变动,造成了大量的资本外逃。进而减少了国家税收,影响了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甚至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
中国的反洗钱工作启动较晚,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先后设立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截至到2005年底,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 1
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90%以上的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近50%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实现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联网报送。
2006年10月3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见附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的出台,与《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对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作为反洗钱领域的法律,《反洗钱法》首次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第八条)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等。第二,《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然而这些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且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因此,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并且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第三,《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和反洗钱刑事诉讼,明确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并且对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本次出台《反洗钱法》规定了我国目前反洗钱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重点就是给金融机构戴上了“紧箍咒”,但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首先,需要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次《反洗钱法》只是简单提及,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但由于其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可能不利于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统一开展。
其次,有待建立反洗钱奖励制度,对举报洗钱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开展反洗钱工作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以金融机构反洗钱为例,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流失客户、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等。因此,国家立法在为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设定反洗钱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还应逐步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成本补偿机制。
再次,单一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更适应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需要。《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在国际上,有三种反洗钱交易数据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综合报告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综合报告制度的费用成本比实行其他任何一种报告制度都要昂贵,也给接收数据的机构带来了麻烦。此外,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不高,尚未形成普遍联网的统计系统,如果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规定不当,要求同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必定会造成巨大的工作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最后,保密例外原则的规定不够明确。《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第八条),“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以上规定都没有明确“调查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客户,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权查询在金融机构开户或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虽然《反洗钱法》第六条也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查询涉嫌洗钱的客户账户存款进行明确规定。
无论如何,只有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成熟与合理化,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才能不断健全与完善,反洗钱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土壤。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10
(2)《央行:反洗钱法的通过是一个重要里程碑》,新浪财经,2006-11
(3)《第一解读:中国向洗钱全面宣战》,人民网,2006-11
(4)宋新邵,《新世纪我国反洗钱对策的发展和完善》,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6-8
(5)杰弗里·罗宾逊,《洗钱》,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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