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院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附2 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法院办案专款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绩效考评规则。
第二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省的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书面报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二)《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财政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与专款管理有关的文件;
(四)财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实地考察报告;
(五)有关审计报告及有关单位的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根据《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布置的与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有关的文字材料及报表;
(二)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
(三)法院办案专款分配下达及省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四)法院办案专款按规定使用情况;
(五)使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市、县本级法院案件办理数量、成本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
(六)使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市、县本级安排办案经费情况,法院经费投入情况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评评分标准
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从“报告编制情况”、“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专款资金使用情况”、“法院经费保障状况”和“法院工作成效”五个方面对各省进行定量考评。定量考评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报告编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4分,其中:报告报送时间4分、报告编报质量5分、文字说明材料5分。
1、报告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向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上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者得4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每迟到三天扣1分,最多扣4分。要求报送软盘而没有同时报送者视同未按时报送。
2、报告编报质量。完全按照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填报,文字材料清楚明白,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表中数字、钩稽关系无错误者得5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厅局院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数字和文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1分; 因报表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5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表内钩稽关系错误、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本项最多可扣5分。
3、文字说明材料。按照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文字说明条理清晰、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并随报表一并报送者得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的,扣2分;没有按规定的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2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最多可扣5分。
(二)法院办案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6分,其中:专款资金拨付到位情况8分、省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8分。
1、法院办案专款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法院办案专款及时拨付到中、基层人民法院者得8分。未如期将法院办案专款拨付到位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上报的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没有填列下达补助专款文号的,视同资金未拨付到位,每发现一笔扣2分;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量占计划数量每相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本项最多可扣8分。
2、省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省级专项资金数额达到或超过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数额者得8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8分。
(三)法院办案专款资金使用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20分。严格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法院办案专款用途和《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财行[2001]276号)使用专款资金者得20分。超出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专款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最多可扣20分。
(四)法院经费保障状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25分,其中:本级安排经费情况15分、“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10分。
1、本级安排经费情况。使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市、县本级责任意识强、年初预算到位率高、足额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办案经费者得15分。本级安排经费数额低于上年执行数额者,每低0.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15分;本级安排法院办案经费数额低于上年执行数额者,每低0.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15分。本级安排经费年初预算到位率低于80%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可扣15分。
2、“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对法院经费实行“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并实现“应收尽收”者得10分。未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10分;未实现“应收尽收”者,每发现一笔扣1分,最多可扣10分。
(五)法院工作成效
本项指标总分为25分,其中:结案率10分、调解率5分、一审案件息诉率5分、人均结案数5分。
1、结案率情况。结案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得10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10分。
2、调解率情况。调解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3、一审案件息诉率情况。一审案件息诉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4、人均结案数情况。人均结案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第七条 每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省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国前1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评成绩优秀者,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通报表彰,并增加其下一年度中央专款数额。
第十条 考评成绩不合格者,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报告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考评成绩为0分者,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度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布单位】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财行〔2005〕191号 【发布日期】2005-09-06 【生效日期】2005-09-0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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