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_哈尔滨市城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07: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哈尔滨市城市”。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5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规程。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啥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演市房产住宅局松北区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1.3(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分工)1.3.1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具体办理尚未竣工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2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区分局、松北区分局具体办理辖区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3在同一宗登记业务中,存在须由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情况的,除了他项权利由首先接受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外,其他登记仍由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1.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记载内容)房屋权属信息登记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屋坐落(含房屋栋号、单元号、室号);(二)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房屋建成年份;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五)预告登记;

(六)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七)房屋权属登记日或者登记受理日;(八)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1.6(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登记机构及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6.1(登记工作人员职责)1.6.1.1受理人员职责(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

(二)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盖名章;(三)出具受理通知书,约定外勤现场勘察时间;!(四)做好受理材料交接、登记工作;

(五)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核准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六)做好核准登记材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l.6.1.2内勤人员职责

(一)派件给外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二)做好业务衔接登记。l.6.1.3外勤人员职责

(一)根据内勘人员派件,调阅档案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情况,并记录与案例有关的内容;

(二)确认房屋坐落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及是否有法律、法规限制转移的情况;(三)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做好现场勘察纪录;

(四)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与房屋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核实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有无纠纷(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明文件,问询的要有笔录);

(五)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转审核。1.6.1.4审核人员职责

(一)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 明晰。

(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 领导审批。

1.6.1.5审批人员职责

负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审批意见。1.6.1.6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必须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二)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三)在存根上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四)转登记发证人员。1.6.1.7收费人员职责

根据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复核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开票、收取税、费。1.6.1.8发证人员职责

(一)发证人员凭交款收据办理领证手续;

(二)发证时须核对身份证明与产权人(代理人)是否一致;

(三)校验相符后,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记录领证人身份证明号码,领证人签字,注明领取日期,并将发证员名章加盖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并签字,将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放入档案;

(四)与档案室做好档案交接工作。1.6.1.9档案人员职责

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清点件数,核对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归档,并将档案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2.一般规定

2.1(可登记的房屋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为地上及地下建筑物。2.2(可以登记的房屋权利)

2.2.1 下列房屋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二)房屋他项权。

2.2.2 下列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有关的优先请求权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2 3(可以登记的与房屋权利相关事项)2.3.l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可以办理登记。2.4(登记程序)房屋权登记程序一般包括:(一)申请;(二)受理;(三)初审;(四)审核;

(五)审批(核准登记);(六)缮证:(七)发证;(八)立卷归档。2.5(登记申请与代理)2.5.1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5.2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监护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2.5.3 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2.6(公证)2.6.1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地区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2 因房屋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

2.6.3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2.6.4 因下列情形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一)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地区的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其监护关系不是人民法院等指定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且房产处置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金融单位间及个人间就设立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他项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2.7(申请登记文件)2.7.1 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并捺手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7.2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2.8(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应当经房屋面积测量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预销售的房屋,其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处确认备案,其他新建房屋的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各登记机构确认备案。2.9(身份证明)

2.9.1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军官证、兵役证或者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2.9.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

2.9.3 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或者护照。2.9.4 境内法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9.5 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2.10(登记受理)2.10.1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日为受理日。

2.10.2 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类别、房屋坐落、登记机构名称、收件名称及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2.1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

(一)因房屋买卖,受让人就该房屋设定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与受让房屋的抵押登记;

(二)因房屋所有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致使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2.12(登记申请撤回)2.12.1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2.12.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2.12.3 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准予撤回并注销原核准登记事项,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2.13(准予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2.14(不予登记)2.14.l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登记不予登记,但依据《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2.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三)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2.15(房屋权属证书)2.15.1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产住宅局颁发。2.15.2 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办理的登记机构公章。

2.15.3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共有房屋权利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领证人。2.16(登记的法定文字)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书写、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译成中文的,以经过涉外公证的译文为准。3.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初始登记

3.1.1(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1.1.1 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抵押合同(原件)。

5.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5.5.1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5.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5.3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证明预售合同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5.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5.6.1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登记信息系统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或者预购人。5.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5.7(核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预告登记的条件)5.7.1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范围内;(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不冲突;(三)申请人符合本规定5.7.2的规定。

5.7.2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三)申请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当事人。

5.7.3 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屋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存在冲突:

(一)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二)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证明文件登记备案的。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上有他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杈属登记系统上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5.8(预告登记的审核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将预告登记种类、权利人以及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数额和设定期限记载于登记系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6.限制房屋权利的登记

6.1(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文件登记)6.l.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l.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核对房屋登记系统。经核对,文件中所述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屋与房屋档案的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7.附则

7.1(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7.l.1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灭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档案查阅证明(原件);

(四)登有声明作废《哈尔滨日报》(原件)。

7.1.2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告栏内或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站上发布补发公告,发布补发公告满2个月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7.1.3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7.1.4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7.1.5房屋所有权证在抵押、设典登记期间须补发或换发的,申请人在申请补发或换发的同时,还须与他项权-14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

7.2(拍卖的房屋权属登记)7.2.1(房屋权利人委托拍卖)权利人委托拍卖房屋的,拍卖成交后,房屋权利人和买受人应当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并按照本规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应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中的有关转让合同可以为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7.2.2(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登记)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四)生效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决定文件(原件)。7.3(实施日期)本规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了申请人申报不实。对于申请人所作的不实的申报,《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登......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来源: 作者: 日期:2010-01-23我来说两句 (0条) 复制链接 字号: 小 中 大推荐栏目: 房产纠纷法规 房产纠纷文书 房产纠纷常识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

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2002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下载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word格式文档
下载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