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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检验员培训考核讲稿
《条例》
包括:(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定义、监察规定、分类分级)压力管道检验员培训考核讲稿
《条例》 前言
(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定义、监察规定、分类分级)
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
压力管道是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用于输送流体介质,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定义
1、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34(6)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条及法律责任相应条款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条例第七条
(8)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例第八条
(9)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第九条
3、条例第一条。安全监察定义和由来(重点介绍)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这一条是立法宗旨的规定。
(1)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早在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中,将政府负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
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生产、使用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等,都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
4、安全监察体制与基本制度(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体制
根据现行法规,国家、省、市、县分级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地市以上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设备较集中的企业可设立特种设备自检机构;
检验技术机构通过检测检验,保障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起到安全监察技术支撑作用。
(2)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确立两大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
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第二、条例的法律地位条例属性与法律常识
1、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国家强制性,法是通过一定的形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保证国家有秩序运行。
普遍性,法的效力在该国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有效;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针对具体要求的、个别的人。
2、法的渊源(种类)
(1)宪法
宪法,又称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全国代表大会
(2)法律
基本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0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是法律规范的简称 就是法律!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有权利制定
规定只要是组织都可以制定 效力不如规范 比如“XX学校关于XX的规定”
3、条例在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条例规定了压力管道作为特种设备,(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明确了定义(第八十八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但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第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按现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一些安全监察工作不好开展。
(2)国务院412号令的补充规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保留了50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压力管道列为249项即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412号令又规定,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该规定1996年颁发,是压力管道第一次开展安全监察的文字规定,全过程、综合分类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但由于级别低,与部门职责冲突、受当时机构改期影响,并没有很好执行。这次国家质检总局的文件明确仍继续执行该文件。
(4)质检总局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颁布于条例之前,主要是在规章范围内解决违规的处罚问题
(5)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2006〕148号(2006.4.17)文件,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该文件起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作用,明确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方向。
2、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开展的工作
普查、安装许可及监检、设计许可、元件制造许可、元件制造监检、定期检验
普查
2○○3年6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文件,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使用登记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文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进行。
定期检验(在线和全面检验)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对使用管理的要求规定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结束语:
1、压力管道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按条例确定。
2、压力管道按国家质检总局设计和安装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3、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是国务院412号令规定的。
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按国家质检总局(2006)148号文。
5、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14号令仍然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特〔2006〕148号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
920锅函[2003]41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覆盖率。
工业管道的检验要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并将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在2006年底前,经核准的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企业自检机构,只要具备2名以上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即可试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手续。总局拟对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工业管道,制定基于合乎使用原则的缺陷处理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对上述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缺陷处理提出试行意见,先行试点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当在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23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抄送:中编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中石油、中石化。
第二章 在线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安排检验工作。
第九条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一)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二)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三)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四)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五)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六)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第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二十条 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已经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从事全面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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