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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镜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需还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1)进境
①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出境
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后,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③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④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3)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3)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①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②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2009年新增)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包括:
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①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我国是国境大于关境。
欧盟则相反,是国境小于关境。
②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1、监管
2、征税
3、缉私
4、统计)
1、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2、征税:;
3、查缉走私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三、海关的权力(重要考点。另外还要注意海关哪些权力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够行使)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6项)
1、行政审批权;
2、税费征收权;
3、行政检查权(重点);
4、行政强制权(重点);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力(佩戴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重点掌握第3个权力:“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第 4个权力:“行政强制权”
※
3、“行政监督检查权”包括:
检查权,查验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
(1)检查权
2、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3.稽查权(稽查时限)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实施稽查。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三)海关权利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1、海关的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4.扣留权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设置(设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分为三级):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1、海关总署(了解)
2、直属海关(了解)
3、隶属海关(了解)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2、报关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另一类是报关企业。
3、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有所不同:
(1)报关企业:必须具备有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只需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提交材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做比较,不一样的地方要特别记忆。)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登记备案表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提交材料后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首先是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报关相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在别的直属海关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前提条件:
①报关企业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
②报关企业从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没有因走私受过处罚。
③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申请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与报关企业本部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主要的区别在于报关员的人数,报关企业本部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人。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① 变更:变更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由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② 延续: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如续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准予延续的,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b、超越职权作出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e、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a、有效期满未延续的b、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c、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d、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 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3 年
2、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的期限: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结合注册登记许可撤销和注销记忆)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重要考点,参见教材25页)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只能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4、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5、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交报关员证,报关员未交证,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1)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一个隶属海关到另一个隶属海关办理业务,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2)跨关区(在不同直属海关关区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获得注册登记许可,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才能设立分支机构。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总票数的1%,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5)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率在3%以下;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帐薄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2010年新增,重点)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2010年新增,重点)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继承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参见教材29页,了解)(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进口禁止类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进口限制类的,不能交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罚款;
3、进口属自动许可的货物,不能证的,不予放行(不罚款)
4、报关时未报或漏报,按下列规定处罚: *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30%罚款 * 影响征税的,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50%罚款
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出现上述情形,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暂停6个月执业。
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货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等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4)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等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等手续;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料量;(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进)境,擅自留在境内(外);(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6、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
7、对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处5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侵犯知识产权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价值30%罚款;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6个月从事报关:
A、拖欠税;B、出让其名供他人报关;C、损坏或丢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10、报关企业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报关员1年内有3次以上被 关暂停执业的;
3)、被暂停后,1年内有再次发生拖欠税、出让其名供他人报关的、损坏或丢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
11、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的,改正,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情节严重取消从业资格。
1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13、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报关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1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并30万内罚款
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人必币1000-5000罚款:
A、报关单位未按照办理变更手续;B、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启用报关专用章; C、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节 报关员
报关员注册
(一)注册条件(掌握)
1、申请报关员注册,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注意:
首次申报:应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再次申报: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应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结合P44页复习)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规定分值为30分)
(4)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二)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如果委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注册受理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2、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非企业性质为聘用合同复印件或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注意:首次申报注册的,还应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为同一报关单位。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4、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掌握)
变更的内容: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
期限: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
注意:报关员注册变更不包括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情形
四、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执业范围
1、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
2、执业范围
(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3、报关员依法办理的业务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课本P39)
1、权利(7个)
2、义务(8个)(三)报关执业禁止
报关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重点)
1、对象:在职报关员
2、性质: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是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记分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管理量化标准,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参见教材第42页至43页)
(1)记1分(4种情形):
①填制不规范;②放行前修改;(未对管制、税费、统计没有影响);③未按规定盖章;④未按规定签字
(2)记2分(2种情形):
①放行前撤销(未对管制、税费、统计没有影响);②拒不解释、拒不提供样品
(3)记5分(3种情形):
①放行后修改、撤销,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税等违法;(因出口更换仓单的除外);②未在规定期限现场交单;③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下、数量相差4位数以下
(4)记10分(2种情形):
①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上、数量相差4位数以上;②出借、借证、涂证
(5)记20分(1种情形):违规行为(但未被暂停、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6)记30分(1种情形):走私行为(但未被暂停、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报关员(二)(三)(四)(五)(六)的法律责任与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报关员构成走私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二)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无证从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七)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重点)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结合P41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记忆)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③国际服务贸
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管制目的及特点
(一)对外贸易管制目的1.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二、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法律体系:(重点)
1、对外贸易管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规章(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禁止进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6批)
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汽车。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记忆,第⑥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 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09年新增)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第五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⑤《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2010年新增)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二、限制进出口管理(掌握)
(一)限制进口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管理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包括:
①进口许可证;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③濒危物种进口;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⑤药品进口;⑥音像制品进口;⑦黄金及其制品进口
关税配额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自由进出口管理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掌握)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熟悉)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目的: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防治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① 消耗臭氧层物质 ② 重点旧机电产品
(1)重点旧机电产品
发证机关: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
发证机关: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2010年变动,2009年为50种)
实施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结合教材54页复习)
签发机构(分3类):
①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
②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大米、玉米粉、钢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32类商品;③地方发证机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二)办理程序(了解)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2)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实行“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考教材第65页)
9、外商投资人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补偿易项出口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
②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范围
(一)管理范围
*2011年实施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64种)、易制毒化学品(42种)、放射性同位素(8种)。对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了解)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2010年新增,重点)
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国家密码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布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重点)
列入目录内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列入目录内的包括有6类商品: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二)报关规范
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重点)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为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一)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1)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 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固体废物进口报关规范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例如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1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掌握)
农产品: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①公约证明;②非公约证明;③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与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办理报关手续。该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1、管理范围
2、报关规范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2009年新增)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报关规范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品”: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商品;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5、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6、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何种用途均须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2010年新增)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一)管理范围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了解)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办理程序
(二)办理程序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1页。(掌握)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1页。(掌握)
十一、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3、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4、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5、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新闻出版总署
1、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2、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3、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该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一:概术
一、监管货物的概述:
(一)监管货物的含义:(所有)
(二)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 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特定地区
4、暂准进出境货物: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过境、转运、通动的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外的货物。
6、其他:其它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货物以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其它出境货物。如有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所有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旦转为实际进出境货物,就要交证交税,如果减免税就要交证 明并且继续监管,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1、交税:在进出口时依法纳税
2、交证:在进出口时依法提交许可证件
3、放行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海关放行就意味着办完了所有海关手续,放行后海关不再监管;
二、保税货物:两头在外,加工贸易,原材料来自于境外,在境内加工,成品复运出境: 1.保税:办理保税备案,暂时不交税; 2.免证:暂时不交许可证件;
3.放行未结关:放行后海关继续监管,直到制成品复运出境,核销结关才解除监管;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符合特定条件(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特定区域)的,可以申请减免税:
1.免税:凭征免税证明享受免税; 2.交证:进出口时依法提交许可证件;
3.放行未结关:放行后海关继续监管,直到监管期满(飞机、船舶监管8年;机动车辆监管6年,其他货物监管5年)自动解除监管;
四、暂准进出境货物:临时进境
1.免税:凭《ATA单证册》担保暂时不交税; 2.免证:暂时不用提交许可证件;
3.放行未结关:必须按时原状复运进出境;
五、1.过境货物: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火车或汽车等)的途径我国境内的货物;
2.转运货物: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在境内换乘运输工具的境外货物;(飞机、船舶)3.通运货物: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由原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境外。4.转口货物:在转运的时候发生交易的货物
第二节: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继续监管。(一)前期阶段: 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 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三、电子报关概述
(一)概念
法律效力:纸质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殊条件下可单独使用纸 质单或电子单。
先交电子单,等收到电子报文后,打印纸单交单。
(二)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 通关系统:海关报关自动化简称。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 务一体化管理。
2、海关H2000 通关系统:是对H883/EDI通关系统的全面更新换代项目。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平台,外贸企业可在公司办理 手续。海关用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或电子政府。企业用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原则、理由、单证)一)含义:
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进出口货物。
(二)一般贸易货物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区别
1、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
2、一般进出口是海关业务中的一种监管制度;
3、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后按照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若符合减免税的条件按照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若经海关批准保税即称为保税货物
(三)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结关,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
(四)范围
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有: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申报期限(法定申报期限)
一般进口货物 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申报 一般出口货物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申报
分批进口,集中申报货物 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电缆、管道等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 定期申报 申报日期: 1)、先采用电子报关后用纸质报关的,以电子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为准;2)、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以电子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为准;3)、单独以纸质报关的,以海关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准。
。(2)特殊情况,撤销重新申报的滞报期:
A、传输电子数据后未按时提交纸质报关单而造成撤销,再次重新申报,若产生滞报,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起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B、进口货物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的,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经过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起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C、超期未报的货物,被海关变卖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起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申报单证(报关单、随附单证、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
基本单证:所有进出口货物都要提交的单证: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保税货物提交手册,减免税货物提交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贸易合等(租凭贸易一般要交)准备申报单证原则: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正当理由经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的情况: A.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B.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C.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D.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E.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F.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因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收发货人应该提交。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查验时间 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 繁忙口岸可申请在工作时间外;特殊货物(鲜活、易腐、紧急)可申请优先查验
查验地点 海关监管区内 受温度、静电等影响,不适宜在监管区内的可申请区外,海关派员到场
查验方法 彻底查验 抽查;人工查验 设备查验
复验 对已经查验过的货物再次复查,但是参加过前一次的查验人员不得再参加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径行开验 指海关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时开箱验货(1)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未到场的;应该由监管场所经营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做见证。
货物损坏赔偿
(1)海关赔偿范围 :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查验货物损坏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不属于海关赔偿的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2)易腐烂、易失效的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含扣留和代管期)所发生的变质和失效;3)海关正常查验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4)在海关查验之前或查验之后所发生的损失;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损坏。
(三)缴纳税费 1.缴税时间
海关签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2.缴税方式
向指定银行办理或网上电子支付。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放行与结关 放行 结关 结论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货物离开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结关是指“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一旦结关,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 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等于结关;
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或装运货物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1)进口付汇证明: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核销(2)出口收汇证明: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3)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4)出口退税证明:用于办理出口退税
(5)进口货物证明书:用于进口汽车、摩托车等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
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定义:两头在外: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境外进口,在境内完成生产加工成成品,成品复运出境。
1、加工贸易: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外境外的贸易。即“两头 在外”,但不等于保税物流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2、加工贸易的形式: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3、加工贸易组织结构:(二者有时统一有时不统一)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保税加工贸易并负责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的单位。加工企业:将料件进行加工的生产企业。
我国对于这两者都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并在二者不统一的条件下的加工贸易,按 择低管理加工贸易。
5、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进境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境内加 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半成品。
(二)、保税加工货物的特征:
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税费,成品无须交税
2、料件进口时不交许可证,成品出口时应证交证,3、放行未结关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
1、商务审批: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厅、外经委)进行申请,批准该企业是否具备保税加工的资质: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批准企业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贸易,获得保税加工的资格;
(2)、“经营范围批准证书”:批准该企业具体可以保税加工什么货物?
商务审批: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厅、外经委)进行申请,批准该企业是否具备保税加工的资质: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批准企业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贸易,获得保税加工的资格;
(2)、“经营范围批准证书”:批准该企业具体可以保税加工什么货物?
2、备案保税:备案方可保税,备案必保税。(此为保税前提)备案原则:
① 合法经营:资格合格、有经营许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属限制类货 物,有许可证)
② 复运出境:流向明确、进出平衡 ③ 可以监管:指条件满足。
3、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1)进口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免税,而不出口使用的料件则征税、并 补交利息(按日记征,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如属许可证管理,则同时提交许可证。
(2)、东部地区:山东(威海、烟台)、江苏(无锡、盐城、连云港)、河北(石家庄、秦皇岛)、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宁波、温州)、广东、福建、辽宁(沈阳、大连)
3、加工商品的种类: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包括:(1)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2)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3)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4)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 限制类的包括:
进口:冻鸡、植物油、初级形关聚乙烯、天然橡胶,糖,棉,棉纱,化学短纤,不锈钢 出口:线形低密度密度聚乙烯、初级形状聚苯乙烯、玻璃管、棒、块、片及其它异型材,羊毛纱,旧衣物,部分有色金属; 手册的种类并不影响是否设立台账 1.不准:不允许开展保税加工:禁止类商品禁止加工;D类企业禁止开展保税加工;
2.不转:不用设立台账,也不用交保证金:AA类企业加工允许类商品;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保税加工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3.空转:设立台账,但不交保证金:AA类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A类企业加工限制类和允许类商品;B类企业加工允许类商品、中西部B类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 4.半实转:设立台账,交50%的保证金:东部B类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
5.实转:设立台账、交100%的保证金:C类企业加工任何保税货物都是实转
东部B类企业进口允许类的原材料,但生产出的成品属于限制类,应该是:半实转,只是计算保证金时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4、监管延伸:(时空上的)申请核销的期限: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
A、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 B、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2.电子账册:以180天为一个核销周期,每满180天后的30天内核销
5、核销结关:核销时要确认成品由料件加工、进出平衡(手段:提供单耗资料)、(三)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1、地域上的监管类型:
物理围网监管: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区)非物理围网监管:
2、监管手段上的监管类型:
纸质手册监管:大量使用。中小企业使用。以合同为管理单元,执行保证金台帐制 度。
电子手册监管:正在推广。中小企业适用。以合同为管理单元,执行保证金台帐制 度。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它们是一个新时代下的替代关系。)电子帐册监管:大型企业使用。实施电子账册模式联网监管企业同样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2010教材的,新的没写)——超类大型企业。管 理单元是企业。
(电子手册和电子帐册:因企业不同而不同,但它们的备案、进料、出口、核 销都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这两种分类不是非此即彼的管理,现实中一个企业常常同时属于两者。
(四)关于核销:
1、加工贸易货物的保税期限:
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货物: 1+1 年
电子帐册管理的货物: 帐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起到帐册撤销止。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 到期之日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电子帐册: 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满180天,则其后的30 天内报核。
二、纸质手册下保税加工货物:
(一)监管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电子账册管理企业基本程序:备案报 关、报核结案。
(二)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① 海关行政许可
② 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 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 要的许可证。
2、合同备案的步骤:
1)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申领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和“加工贸易加工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领取必要的许可证件(如是商务部的只有时间上的先后,否则跨部门)3)合同预录入计算机系统 4)审核、备案:
需要开设台帐时,领取“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载明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⑤ 银行交保证金,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⑥ 凭单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不需要开设台帐时,⑤直接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⑦/⑥ 需要时申领手册分册:登记总册部分内容、独立编号、与总册可分开使用、但须同时报核。
* 手册分册:适用于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 *台账制度:
AA/A/B类进口原料在1万美元以下的,实行:不设台帐或台账保证金空转
AA/A/B类进口原料在5000美元以下客供辅料(78 种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花边、滚条等)的,不设台帐、不申领手册,但要备案(在合同上海关签章、编号,报关时凭合同报关。)即不转免手册
3、合同备案的内容(1)备案单证:
① “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及“备案呈报表”
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③ 合同;
④ 必要的许可证件;
⑤ 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资料;(2)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包括生产过程中合理用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全额保税。
① 全额保税——备案合同项下的料件,全额保税;
② 不予保税——按一般进口办理包括a、试车材料b、非列名消耗性物料c、合同项下不予备案的料件。
4、备案商品:
a、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工品、消耗臭氧层物资。备案时要交证件才可以备案(商务部)b、音像制品、印刷品——新闻出版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再产废料等,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批准文件 c、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5、备案的凭证: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海关签章编号的备案合同 ——A、B 类企业经营5000 美元以下的78 种服装辅料
6、合同备案的变更: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发生变 化时
① 程序:商务部门审批 海关变更备案
银行变更台账(必要时)
但,如性质不变、品种不变、变更的金额≦1 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 个月 的,可直接到海关、银行办理。② 变更规定:
a、商品由允许类转为限制类的,已备案部分不用交付保证金。允许类或限制 类转为禁止类的,立即按国家规定办理。
b、调整为D 类企业时,已备案合同经核准,可缴纳保证金继续执行,但不得 变更或延期合同。
c、保证金因企业类别调整,需要由“空转”转为“实转”的,应交付保证金。(经核准,可只缴纳合同未履行部分)
d、金额变更,由≦1 万美元调整为>1 万美元的,原不设台帐的AA A、B 类企业要 开设台帐(空转);如同时涉及限制类进口料件的,B 类企业还要缴纳保 证金(50%)(半实转)。
7、备案其他: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非同一直属关区)
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均实行分类管理,并按较低类别者实施管理。步骤:
a、经营企业持“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分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本地海关申报,申领“关封”。(海关则予以审核批复)b、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之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申请资料:
a、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表》 b、加工合同
c、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发加工向海关提供货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a、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 b、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c、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d、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未审查的。加工贸易串料:
因生产出口产品不得已急需时
a、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串换必须符合同一企业,并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且不牟利的原则。更换下来的料件自行处置。b、来料不得串换;
c、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四符合: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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