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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资料学习笔记
第一节 报关概述
★报关的概念(含义、分类方式)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不等于通关,报检、报验手续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对象分: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报关。
①运输工具报关:向海关提交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手续简单
②物品报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③货物报关,手续复杂,需专业人员(报关员)专门办理。
(二)按目的分: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行为性质: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办理。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申请报关权,直接报隶属海关审批。
2、★代理报关(含义、直接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按代理的方式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指报关行、报关公司。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3、直接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如下表):
委托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代理人);
代理方(被委托方):报关企业(报关行、报关公司)。
①含义: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代理人)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②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委托人相同责任。间接代理的法律责任大于直接代理。行为与责任
报关企业代理方式行为属性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直接代理以委手人的名义报关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亦有相应责任。
间接代理以报关企业本身名义报关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承担的相同责任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运输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运输工具须经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场所办理。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海关申报、配合查验。
1、申报的基本内容:所载旅客人数、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主要包括:
进出境时间、航次;货物基本情况;人员名单及自用物品、货币、金银等;所载旅客情况;邮递物品、行李物品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种后果;证明文件和保函、保金。运输工具经海关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下旅客。
2、☆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申报(新增内容)
含义: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
载舱单及总、分提(运)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运输工具负责人。
传输时间:在抵目的港前(原始舱单)或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前(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1、货物报关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
2、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员的工作(一般报关流程,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不同): 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规定地点、时限内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取货或装货)
保税、减免税货物,采用最先备案,最后核销、结案。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监管原则)。
“自用”包括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不能出售或出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居留时间和目的确定的正常数量。
“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A、实行“红绿通道”制度。如旅客不能确定是适用于哪一种通道,一律走红色通道。
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制,且无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的物品。红色通道:不适用于绿色通道的旅客。凭《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B、2008年2月1日起,实行申报制度。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免验和免监管的人员、16岁以下随同人员外,如果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时,一律填写《申报单》,选择“申报通道”。否则:选择“无申报通道”。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签约国,邮递物品需凭“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员为: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欧盟的关境大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是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
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
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C、海关监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体系。
2、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
征税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关税条例》)。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
3、查缉走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我国海关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海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海关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以《海关法》为母法,其他国务院的法规、总署的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新《海关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
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1、行政审批权:包括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报名资格的审核等。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检查运输工具不受区域限制;走私嫌疑人规定区域内检查。
对于检查走私嫌疑案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检查权的行使
限 制
区域
对象授 权 限 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两区”外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两区”内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2)查验权。对象: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取样,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对监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象:对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际监管期限为3+X)。进行稽查的法律依据:《稽查条例》。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必须经过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资料例外。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可延长24小时。
扣留权的行使
限 制
对 象区域条件授权
合同、发票等资料“两区”内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内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走私嫌疑人“两区”内①有走私罪嫌疑;
②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无授权,不能行使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
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②税收担保
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权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范围——执行缉私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非开枪不能自卫
(2)连续追缉权。可向内或向外连续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对举报违法案件,可给予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设关原则)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2、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具体办事的)。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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