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意见》_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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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6-02-14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地产资质 通知 索引号:

0051***20060014 编

青建房字〔2006〕7号号: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授予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授予已取得暂定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一至四级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资质的申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4.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

当地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验核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开发主管部门。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省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由市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申请材料

6.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填报《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凡出现数据不全或相互矛盾、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或不清楚、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各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7.开发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申请一级资质,需报送《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二份; 申请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需报送《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

8.附件材料对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是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应提报原件。

附件材料对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是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其中,近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提报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接收开发企业申请材料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和区(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验核,确认企业填写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市开发主管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0.附件材料中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原件)。其中,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统一格式出具证明。

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单位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件无效。

11.开发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12.《条例》第十条所称开发主管部门的受理之日,是指区(市)开发管理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程序,市开发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收之日。

开发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13.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申请与网上填报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和方法另行通知。

四、资质管理

14.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一)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15.外地入青开发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发经营行为,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地开发管理部门。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等级,在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五、资质证书

17.每个开发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一个副本。

18.一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

二、三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四级和暂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市开发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19.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经变更过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向市开发主管部门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改制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20.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补办申请;

(2)在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辖区开发管理部门同意补办的文件。

六、处罚措施

21.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2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开发经营的,辖区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23.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执行《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制度的,辖区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24.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辖区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记录不良经营行为的建议报告报市开发主管部门。开发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六)将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有明示或暗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八)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九)未执行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制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三)未按规定报送月度统计报表和统计年报的;

(十四)因企业原因造成消费者投诉,不能在限定时间内解决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通报批评的。

25.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不良行为被记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等级升级。

七、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26.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业绩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开发经营业绩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不得将母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子公司的资质条件。

2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业绩,是指企业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载明的、经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开发项目竣工量、施工量和土地储备量。

联合开发建设的项目,联合各方是土地使用人(项目主体)的,根据联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分配各方的开发业绩。其中一方或多方不是土地使用人(项目主体)的,其行为是投资行为,不参与开发业绩的分配。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上一年度房屋建筑施工规模,以储备项目(投资额)计算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使用面积”的公式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政府代建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开发业绩。但必须提供代建协议。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其建设项目或代建项目,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开发业绩。

28.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

29.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合同聘用期在三年以上。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10%,且不能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30.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不计入单位的资质条件。

3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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