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_加强人民调解意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4: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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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加强我省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队伍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对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现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矛盾和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功能,拓宽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强化人民调解的三项功能:强化调处民间纠纷功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强化预防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功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信息,为党和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做到事后调解与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在前的主动调解并举,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矛盾和纠纷化解的萌芽状态,争创“五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无重新犯罪)乡镇、街道,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做好传统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围绕农民减负增收、重点建设项目、国企改革、城市规划、发展民营经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问题搞好调解工作。在农村要努力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城市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拆迁、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厂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引导广大职工正确理解并支持改革。

三、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对现有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继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全面消除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空白点。

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现有的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委员会等各种形式的调解组织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范畴,在组织、名称和工作程序、范围、机制等方面逐步加以规范。

探索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在外资企业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重点解决劳资纠纷中外来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两年内在流动人口聚集地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在社团组织、行政接边地区,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地产开发区等,发展相应的行业性或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

四、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特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和便民利民方向,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统一规范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尽快实现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相对固定工作场所、印章、调解回访记录、统计台帐)。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优势,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日常检查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提出纠正和改进建议。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针对突出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尤其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综治委(办)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处手段,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的格局。推广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成功率。

五、努力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培训,每年轮训一次。构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岗位培训、示范培训、素质培训。试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三年内基本实现全体人民调解员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标准、提前达标。

丰富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扩大选拔范围。在民主选举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兼职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专职调解员或专门工作人员,逐步改变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主任多头兼职现象。大力组建以学者、律师、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为主体,多方结合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特殊作用和优势,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建立民间纠纷定期排查、防激化通报制度、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专项通报制度、相互建议函告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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