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业协会、职工技协工作的通知_行业协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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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业协会、职工技协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 市监察局 位:

生成时间: 2008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引 TZ009-0514-2008-002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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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纠风办、民政局、总工会、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类行业协会、职工技协迅速发展,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在“人员、财务、场所和职能”上未按规定设置;有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有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乱收费,加重了基层、企业的负担;有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下属行业协会、职工技协变相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福利。为了严格规范行业协会、职工技协行为,坚决纠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职权依托行业协会、职工技协谋取利益的不正之风,促使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和职工技协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人民团体。下同)、事业单位建立行业协会、职工技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办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等有关规定,除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之外,其他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团一律为非法组织。行业协会、职工技协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立、登记。今后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设立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的,须由发起人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职工技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当地总工会。

行业协会、职工技协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章程进行活动。发展会员应当体现“入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发展会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

已经批准登记的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要按照“政会分开”、“规范收费”的要求,进行规范。凡在今年十月底前仍未达到政会分开规范要求的,即予注销;已设立的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如既未达到政会分开要求,又未依法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一律予以清理。对党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及其工会,以企业性质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工技协的(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工商注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会,以企业性质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工技协的,要根据有关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执行,规范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或先由工商部门予以注销、吊销,然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再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团体进行核准登记。今后党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组织要求建办职工技协(不管以社团还是以企业登记)、其他事业单位要求以企业性质进行职工技协工商登记注册的,一律暂停审批。

二、实行政会分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行业协会、职工技协必须做到政会分开。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职工技协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分设。

2、人员分离。现职党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党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工技协中如确需兼任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必须辞去职工技协职务;已经批准、担任职工技协有关职务的,不得在技协中兼职取酬。

3、职能分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由政府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外,严禁行业协会违规依托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开展活动。职工技协不承担政府有关管理职能。

4、财务独立。行业协会、职工技协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独立财务制度,不得将协会、技协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协会、技协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和其他不应由行业协会、职工技协支出的各种费用或发放业务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福利、奖金等。

三、规范收费行为

1、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和档次要适当,不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收取会费所需的票据到财政部门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仅限于会费收取。

行业协会、职工技协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2、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需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规费处理,收费时到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购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所得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3、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职工技协中开展兼职有偿服务的,所在单位须事先划定单位工作人员职责与技协有偿服务内容的界限。严禁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转为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的服务内容并收费,严禁把业务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登记、发证、验收、年检等行政行为与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的收费挂钩,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以及不按规定服务。

4、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的会费及其它各类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予征税外,其收费所需的票据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依法纳税。

5、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捐赠所得必须用于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6、市及市以下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往已开展的须立即停止,产生费用自行负担。

在当前宏观调控下,不少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利润下降、运行困难,各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要本着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优质、无偿(或低收费)的技术服务,严禁各种违规收费,提倡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尽可能不收费或少收费。

四、认真组织查纠

为了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和职工技协等社会团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省民政厅、监察厅、发改委《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8〕17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下半年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办的行业协会、职工技协进行一次专项规范活动。这次专项规范活动的重点是:政会不分,违规办会;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开支。

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时间安排:9月1日至10月31日),以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为主,市民政局、总工会、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分级分行业开展自查自纠。行业协会和职工技协要对照要求,填写好机构设置、2007年至2008年6月底会费收取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后,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提出和落实整改、处理意见,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第二阶段(时间安排: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民政局会同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分组对本级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的自查自纠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整改的,按照部门职责,责成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对有关单位工作不配合或敷衍、拖拉、不落实的,由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督查。必要时,监察、审计、财税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查处。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予以问责;对利用行业协会、职工技协为单位集体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借本次专项规范活动之机进行贪污、私分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阶段为总结规范阶段(时间安排: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查、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有关审批、登记手续和程序,修订和完善监督制度和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社团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开展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职工技协的专项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班子,制订工作计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五、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履行好对社团组织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好对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团组织违规办会、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专项规范工作。对长期不开展工作、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发挥作用的,要给予注销登记;对已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但还未达到规范要求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对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非法社团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对职工技协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认真开展对职工技协的专项规范工作。该落实整改的要落实好整改措施,该清理的要清理;该注销民政登记的要注销民政登记,该注销或吊销工商注册的要注销或吊销工商注册。同时,对注销、吊销民政登记或工商登记的职工技协,要抓紧依法做好资产清查和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含行业协会、职工技协)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积极开展专项规范活动,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不符合要求,需分设、分离、清理、注销或吊销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对以企业性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职工技协的专项规范工作。

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团组织的收费行为监管,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专项规范工作。

财政部门要严格督促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团组织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其收费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专项规范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职工技协等社团组织接受党政机关拨款、社会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专项规范工作。

纠风、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协助、支持民政部门做好专项规范工作。

附件:

1、市级、县(市、区)行业协会有关情况统计表

2、市级、县(市、区)职工技协有关情况统计表(表二至表三)

3、全市行业协会、职工技协2007年至2008年6月底会费管理、收支情况

台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台 州 市 民 政 局

台 州 市 总 工 会 台州 市 工 商 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 州 市 财 政 局

台州 市 审 计 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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