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劳动工资司关于工资分配30项政策与操作答疑(共13页)_合伙人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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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动工资司关于工资分配30项政策与操作答疑(共13页)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方法是什么?

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规定,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是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三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五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的范围是什么?

原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规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

部国有企业。该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如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原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劳部发〔1997〕44号)规定:监督检查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分配秩序、严肃国家法纪、提高收入透明度、保证国家各项分配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1.要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完善操作程序,使监督检查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劳动工资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充实职能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2.要逐步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注重对工资内、外收入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不但要监督检查工资内收入的提取、发放情况,而且要严格查清各项工资外收入的来源渠道和发放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违法乱纪企业责令纠正,按违法乱纪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与经济处罚,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的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二是通过经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检查;三是企业进行自查,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自查结果进行复查。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内容是什么?

1.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1)工效挂钩企业:

①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②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 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2)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①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②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3.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4.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情况。5.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6.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7.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8.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如何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

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规定:1.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的、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2.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3.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保障、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保障、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4.企业必须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

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如何综合治理职工工资外收入?

对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是企业工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1.首先要整顿工资外收入的管理秩序,清理工资外收入项目,重点治理不合法、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规定涉及工资外收入的各项取费的收入渠道

和支出范围,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扭转企业随意发放工资外收入的状况。要把工资外收入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工资外收入的项目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建立,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工资外收入政策,包括企业发放劳务性工资外收入的政策。

2.要明确划分企业的主业与“三产”的界限,国有企业的“三产”返还给主办单位的利润一律不得用于发放职工个人收入。对避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管理,利用建立“小金库”和“帐外收入”等手段发放的工资外收入要坚决取缔。严禁企业通过截留收入、挪用资金、乱收费以及开展多种经营和技术协作转入收入等方式获取职工个人收入;对乱开口子,导致企业违反财政法规,乱发现金实物的,要严肃处理。

3.对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和津贴、补贴等,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标准和支付范围,对不合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如何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控制企业实发工资增长的主要手段,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有工资收入都必须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各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核发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和总挂钩的范围 内,统筹安排并审核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检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落实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如何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的指导和管理?

原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劳部发〔1997〕44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在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指导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和私营企业,加强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的比较,引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要结合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和财税大检查,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部人工成本列支情况的审核。严禁任何地区、部门擅开列支成本的口子,对超出国家规定多列支成本或套取现金乱发钱物的企业给予处罚。

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否给予罚款和降低工资级制?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对于给予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 低其工资级别。

企业所属学校的教职员工,寒暑假组织加班可以发给加班费吗?

企业所属学校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教职员工在寒暑假期间由企业抽调部分人员加班是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4)按

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这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休假日,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生活补助费”还是“经济补偿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十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该“标准工资”是指终止合同时的实得工资,不是指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能否用职工工资充抵风险抵押金?

原劳动部《对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在实行承包经营中,要求承包人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是可以的,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厂方不应要求职工也缴纳风险抵押金,因为此时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而不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缴纳风险金或入股则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以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

企业不脱产工会委员占用半天时间研究组织职工参加厂运动会被扣发工资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里所指的社会活动包括:(1)行使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

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乡)级以上的代表会议;(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因此,不脱产工会委员因参加厂工会召开的会议半天被扣发了工资是错误的,应当发还。

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见,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是从劳动报酬方面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种保护。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有关劳动者可放假休息或参加庆祝活动的,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

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依法裁定的抚养费是克扣工资吗?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抚养费,如果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拒不缴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从工资中扣除,这种扣除与无端克扣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对法院判决、裁定

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不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而且是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的措施。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

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还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作为事假扣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给予补发。对女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他人?

企业未经职工本人同意将所得工资发给他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 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

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富余人员放假期间如何发薪?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

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企业职工被错判刑后又宣告无罪释放,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

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犯罪又宣告无罪释放的职工,则应按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企业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条款?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条款时,也必须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度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办。

经营十分困难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解决?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 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理解工资应按月支付的规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确理解《

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以下二点: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企业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什么是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是指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支付和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以及受处分后人员的工资支付。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二是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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