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难点解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企业纳税难点易混点解答
振兴集团财务总监
中国注册税务师
王建军
1、问:企业为员工订做的工作服可以抵扣吗取得的专票要进行认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为员工订做的工作服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范围,与生产经营相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若属于福利性质的服装费支出,则不能抵扣进项。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180天内)进行认证。
2、问:某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09年10月进帐一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设备在2009年8月和9月有预付货款,请问该笔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贵公司从2009年10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可以抵扣。
3、问:A公司向B企业融资租入一套机器,B公司要怎么缴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B公司是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且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
4、问:我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下设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在哪个环节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答:154号)文件规定:“
一、征税范围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下设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5、问:我司拟以一台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该台机器原进价860万元,现评估值660万元。请问:
1、我司是否应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我司如何计缴增值税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企业可以按评估价660万元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
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你司可以根据以上条文的规定开具发票,计缴增值税。
6、问:加油站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名称是否可以开车牌号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该条规定,车牌号码不属于“客户名称”,不符合“填写内容真实”要求,因此不可以车牌号码指代客户名称。
7、问:一般纳税人在当月注销,当月的税款可否网上申报
答:当月注销税务登记证,须提前将当月的税款缴纳,但是无法网上申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8、问:上个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单位名称有误)未认证,购买方已把发票退还,并写明拒收证明。现在销方要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请问原先开具发票时最高开票是万元,现在已经变更为十万元,原先的这笔业务开具的多张发票,现在能不能汇总开具申请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 答:18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由于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所以不能汇总开具申请单。
9、问:我厂从事汽车改装业务,目前主要是购进商务面包车改装为救护车,再销售(即将商务面包内部座位进行改装、并添加警灯装置)。汽车生产厂家已缴纳消费税,请问,我们改装后销售是否还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的规定:“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因此,你单位改装后销售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0、问:一家工业企业,以前年度买树苗种植在厂区,只是观光装饰的作用,现在树苗已经长成树,企业需要扩建厂房,必须把树砍掉,请问,该企业卖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免税项目 如果不符合,要如何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该工业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所以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若该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原木,应按初级农产品13%增值税率征税,销售锯材应按17%征税;若该工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征收。
11、问:外贸企业和外资的广告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请问广告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部分,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部分,可以相应做纳税调减处理。
(财税【2008】
12、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号)规定: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
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退还税款年度未使用完这笔税款,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是否同样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税款只要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即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规定中没有相关时间限制。
问:某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压铸产品,因产品生产质量要求较高,经常有半成品需要报废,13、公司内部质检部门有开具报废单,报废产品回炉后材料可再利用,这种情况需要报税务局审批吗 如果是因产品已被市场淘汰而报废的,需要报税务局审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你公司的存货如果属第九条规定发生正常损耗的以清单申报形式向主管税务 按上述规定,机关报备,否则以专项申报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4、问:公司在军区招待所培训取得的军队开具的收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与军队等经营单位发生有偿相关经济业务,应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15、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运输发票由地税局代开。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在代开运输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代征。请问: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出现多缴税款的,是向国税局还是向地税局申请退税 目前,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还有效吗 若无效,新文件是什么
答: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贵公司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向企业所得税管征部门进行办理退税。2.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该文件部分失效:第十条废止“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其他条款有效。
16、问:从事生产制造业的企业,将闲置的资金进行了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所得能作为基数计提业务招待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此条所指企业仅指主营业务是从事投资的企业,对于从事生产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将闲置的资金进行了股票投资,是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股票投资所得为投资收益不能作为基数计提业务招待费的。
问:公司遇到购销真实而善意取得虚假发票,能否依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列支其成本
17、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3.税前扣除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
因此,你公司取得虚假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成本。
18、问:企业2002年1月成立,计划经营满十年后,由外资(境内自然人在香港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转成内资,股权转回境内自然人名下.原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现在公司净资产约1亿元,请问公司该如何缴税 谢谢!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合理方法指主管税务机关综合考虑公司净资产(重置净资产)、市场价、盈利能力等因素确定股权转让价。
因此,该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及规定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19、问:一家外商投资企业,03年未分配的利润,能不能汇出到国外,现在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
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03年未分配的利润,汇出到国外,免征企业所得税。20、问: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林大学基地合作,自产香菇、蘑菇、秀珍菇,以公司的形式带农户,再包装出口,自产农产品出口有无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税发〔199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31号)规定: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出口的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的,不办理退税。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如果你公司不属于以上的情况,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1、问:出口货物申报表中升级后出口报关单号由原来的12位改为21位,在输入21位后或提示报关单号不足12位
一、出口企业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系统必须进行系统参数修改。答:配置方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中将“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默认的2011.06.01设置为2011.09.01,如设置错误,将无法申报。
二、2011.09.01前出口的报关单录入格式:报关单编码后9位+0+项号2位(共12位);2011.09.01后出口的报关单录入格式:报关单编码18位+0+项号2位(共21位)。
22、问: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因为客户要求货物能尽快到达,因此,企业没有通过正常出口申报程序,而是通过快递公司将这笔货物运往国外,只取得快递公司的运单,没有报关单和核销单,请问这笔货物出口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这笔货物出口时可以开具出口发票。
23、问:我公司发生一笔业务,5月份跨境人民币结算,申报时,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提示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规定:“
二、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
(一)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附件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调整如下:
二、预审、审核功能调整
(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对应增加相应的标志,如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系统在审核时,判断企业申报数据备注是否包含“KJ”,如果包含则不审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全部疑点。
24、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7月份收到一张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主表中也有进项转出,这样就产生税款,我们是外贸企业没有内销,那要怎么做
答:因为外贸企业取得进项发票是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栏,因此取得红字发票应冲减该栏税额,在进项转出栏不做冲减,一进一出,相互互抵。
25、我公司在8月底出口一批货物,出口时间为8月31日,报关单开具的时间为9月2日,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出口发票开具金额换算汇率应适用8月份的还是9月份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免)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外贸企业的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另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开具出口发票时,适用汇率应为8月份汇率。参考资料: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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