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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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粤财法„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本着“方便企业申请、方便财税部门审核拨付和有利于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第三条 【适用范围】佛山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对象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第五条 【使用方式】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资金分担】市、区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区按照现行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分担,即属于省级与市区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市、区按照50:5:45比例负担。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职责分工】市和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国税局负责受理本区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区企业试点改革后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经本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四)市国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国税局的相关工作。

(五)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地税局的相关工作。

(六)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汇总各区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2.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财政局。

3.汇总每季度各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4.汇总各区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5.审核各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将省、市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年终清算方式下划给各区财政局。

6.指导各区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

7.协调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控责任】市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条件】按粤财法„2012‟102号文要求,每月按时填报•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税负变化表‣显示税负月均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方可申报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逐月•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价税金额合计5,000元以上的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逐月•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价税金额合计5,000元以上的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复印件;

(六)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抵扣清单(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中打印);

(八)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九)增值税完税凭证或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第二项至第五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十、十一、十二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侧面骑缝章。试点企业同时把上述材料第二项至第五项填报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财政部门指定电子邮箱。

上述相关材料的表格可到广东省财政厅和佛山市财政局网站营改增试点专栏中下载。第十条 【申报时间】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即每年4月1日-30日、7月1日-30日、10月1日-30日、次年1月1日-30日为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2月的申报与2013年第一季的申报一并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报的,申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报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国税局提交申请,区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试点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

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移交资料,应制作•资料移交清单‣。

第四章 拨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区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直接送区地税局。

(二)区地税局应自收到区国税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直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审核结果,完成对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额的审核,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把本区的审核材料和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认为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向企业出具•事项告知书‣,试点企业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申请人申报材料,在地税、财政部门审核需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或者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受理机关再退回申请人),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上报批复】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各区财政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于省财政厅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各区国税局、地税局。

第十四条 【资金预拨】各区财政局自收到市财政局资金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额预拨,并将相关文件上报市财政局。

对于未足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或欠税)的营改增企业,增加税负的财政扶持资金待缴清后再予以拨付。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季度小于5万元),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十五条 【拨付和清算】各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2012年11月度、12月度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入2013年度清算),会同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部分,予以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中予以抵扣。各区财政局应将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收到省应负担比例的补贴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省、市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决算方式补助给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局自收到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企业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多退少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措施类型】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市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应建立以下保障措施:

(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组成评审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区财政局应组织完成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区财政局应当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区财政局应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市财政局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五)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申报业务的培训,及时解决试点企业在税负变化表、资金申报程序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市、区财税部门应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试点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情况,企业对其申报数据负责;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将给予通报,全额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税务部门对于伪造凭证、虚假申报营业税、虚假申报增值税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期限】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办法有关条款将予以调整。

附件:1.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填表说明

5.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7.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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