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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援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辉煌,特别是经济领域,更是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有较大提高。但也不容否认,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还存在着这样的群体,经济收入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遇到法律纠纷或侵权行为就束手无策的农民。为了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3年7月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部法律的出台能够体现并保障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如何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创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与作用,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我国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突出成就,人民的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我国已经进入小康社会。但当前的小康还是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小康,其中“三农”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这些年,党中央在“三农”问题上没少下功夫,农民也确实得到不少实惠,但与党的鸿篇巨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还有很大的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不仅要注重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还要注重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又好又快的发展。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注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农村的一切改革都可以归结为农民合法权益的确立和保护,目前关键的问题是要使农民不断增强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与决心。因此,法律援助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爱,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和要求。做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
1.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作出的新发展,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律援助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就必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科学发展观重点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基层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他们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自觉地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通过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所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保证。
2.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依法治国是我党确立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援助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因而它又是实现社会平等、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善的必然结果。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多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3月,全国人大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必然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3、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13亿人口之中,有9亿在农村。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仍未得到彻底好转。农村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显较低,贫困人口的数量远远大于城市。同时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偏低,发生纠纷更需要法律援助。经济的落后使得农民的教育水平无法提高,继而导致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他们之间或他们与其他群体发生纠纷,大部分当事人因付不起律师费用,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的就依仗权势、恃强凌弱;有的就采取无休止的上访或群体上访等途径解决。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才能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从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因此要高度重视,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思想上重视不够
目前,虽然人们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关注率较高,但对农村法律援助的认识上仍较模糊,思想上重视不够思想观念、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有的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说起重要,干起来次要,导致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人员少、不到位,经费短缺、少数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还有一些人在职能界定上出现错误,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事实上,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2、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够
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普遍不够,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农村、农民获取法律援助本应与城镇相一致,农民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但有的农民有时觉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保障的重点在城市。目前,针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如何引导农民理性反映和正确对待合理诉求,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公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确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近几年来,农民失地失业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大难点问题。造成这些农民失地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农民权益的合法保护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破产改制引发社会矛盾仍然突出,企业职工因对企业破产安置、移民复建房分配不能满足需求;进城务工的农民的市民待遇问题、大学生的工作安置问题及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帮助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化解,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使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的制约,为了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援助措施。也就是说在农村,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应当有先后之分。农村、农民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受到任何歧视。
3、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者越来越多,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还相当有限,仅局限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还不能予以满足。
4、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法律援助条例》明文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中没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很难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更谈不上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方法的创新。目前,有的地方虽然已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但预算金额相当有限。由于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使得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开展。
三、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构建和谐新农村
1、我们要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一方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政府行为和职责,从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通过宣传学习,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改进作风,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
2、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法律援助运行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根扎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是切实可行的。(2)农民迫切需要法制宣传,只要工作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都会乐意接受;另一方面,从党政部门来说也需要司法所做好参谋以实现依法治乡和依法治村。一些乡镇领导也认识到司法所就象农村卫生院那样不可缺少,一个缓解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一个缓解了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司法所定下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目标,客观上为农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因此把乡镇司法所建设成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和现实与需要相符合。
3、建立一支为农民打官司的律师队伍,帮助农民打官司
在现有的法制框架条件下,农民完全可以通过法治的道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现在的问题是,不少农民没有能力来打维权官司。要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就必须逐步实现司法救助体系向农村的转移,建立一支可以为农民打官司的律师队伍,并建立相应的司法援助基金,帮助农民打官司。畅通涉及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侵犯农民权益的法律诉讼渠道,而且要严格农民诉讼的司法监督,对于涉及到地方政府对农民的侵权案件,要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加强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戒的任务,对一切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和现象都有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权力。切实解决农民“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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