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变动)_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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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1〕44号

关 于 印 发

《襄樊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襄樊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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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的热情,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与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奖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是奖励学生在校期间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四条 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在本学年度内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有至少4次参与义工服务活动合格的记载,其中有至少2次为学生公寓社区义工服务。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依据《襄樊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测评成绩排序不低于前30%;

(二)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超修课程除外);

(三)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各学院确定的专业培养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甲等单项奖学金和乙等单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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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等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获得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参加政府部门所属正式协会举办的可参照执行)高水平竞赛获奖者;

2、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者;

3、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者;

4、为学校建设或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赢得荣誉者。

(二)乙等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精神文明奖:在促进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帮贫助困等),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者;

2、组织管理奖: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活动,组织管理能力突出,热情为同学服务,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者;

3、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勇于探索,在社会调查中取得明显效果和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者;

4、学习进步奖:奖励本学年度智育平均分在本班名次较上学年有较大幅度提高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的发放比例及额度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年奖励金额1500元(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6%,年奖励金额800元; 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2%;年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一)甲等单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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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或表彰的、考取研究生或获得双学位的奖励1000元,获竞赛二等奖的奖励800元,获竞赛三等奖及以下的奖励700元。

2、获省级竞赛一等奖或表彰的奖励700元,获竞赛二等奖的奖励500元,获竞赛三等奖及以下的奖励300元。

3、在正式出版物上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500元,在核心期刊上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者奖励1000元;

4、获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者,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奖励200元;获得发明专利者,奖励500元;

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精神文明奖励者,分别奖励700、500、300元;

6、奖励标准如政府部门有文件的,按文件执行;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不排名次和不分等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参照有关条款奖励。

7、在一学年内具备两次及以上获奖条件,同类性质只享受一次,按高等级发放;不同性质的可同时享受。特殊贡献者,另作特殊奖励;

(二)乙等单项奖学金

乙等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3%,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比例,年奖励金额200元。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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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分配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乙等单项奖学金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三)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确定初评名单,公示后由班主任签字上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四)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上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工处;

(五)甲等单项奖学金由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汇总后上报学工处;

(六)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汇总,并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四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审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向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学工处提出质询,学院和学校在接到学生反映后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自接到反映后一周内向质询人作出答复。若评选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资格并不再递补,同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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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与发放

第十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9-10月份;

(二)毕业班学生不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3-4月份。

第十六条

奖学金表彰形式及发放办法:

(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毕业生单项奖学金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 对学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生工作 奖学金 评选 办法 通知

─────────────────────────── 襄樊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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