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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低产林改造(以下简称低改)工程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8‟19号)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鄂林造„200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由省林业局安排下达计划的低改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改造面积;改造方式;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种苗情况;抚育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各项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检查验收方式包括县级自查、市级抽查和省级核查。
第五条 县级自查由各县(市、区)林业局组织本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市级抽查由市(州)林业局组织完成。省级核查由省林业局组织完成。
第二章 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8‟19号)
(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鄂林造„2008‟8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五)省林业局批复的工程县(市、区)年度低产林改造工程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
(六)《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操作规则》和《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鄂林资„2001‟336号)
第七条 改造方式与改造对象
改造方式分更新改造和综合改造两种,以审批的作业设计为准。
改造对象为符合改造标准的有林地、疏林地、灌丛地,坡度在25度左右,小班平均土层厚度大于30厘米的小班。
第八条 改造面积
上报面积为县(市、区)经自查后统计上报的面积。核实面积为经测绘计算出的实际造林面积。小班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低改综合合格小班:改造对象合格、整地质量合格、造林成 2 活率大于或等于85%、种苗质量达到要求的小班。其面积为低改综合合格面积。上述四项指标为低改主要考核指标,凡不符合其中之一的小班,即为低改综合不合格小班。
第九条 造林成活率
造林成活率为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初植株数之比。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85%的为造林合格面积;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41%、小于85%的为造林基本合格需补植面积,需经补植或重造合格后再计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小于41%的为造林不合格即需重造面积。
造林初植密度应与作业设计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一致,允许误差为±5%。
第十条 采伐作业
做到凭证采伐、按作业设计采伐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蓄积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准。如有超面积采伐、无证采伐和超限额或超计划采伐的为不合格,并在小班调查表中标记。
第十一条 营造林作业
林地清理、整地规格、造林树种、栽植方式、造林时间等营造林作业项目,执行作业设计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种苗
苗木分级标准:按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国家标准执行。在现场调查时可调查记录苗木高度、地径,再查对标准 3 确定苗木级别。
苗木合格面积标准:I级苗造林使用率达到90%以上,I、II级苗造林使用率达到100%。
林木良种使用率合格标准: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第十三条 抚育管理
执行年度作业设计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
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做到“保留山顶、山脊和山脚天然植被,坡长每30米,沿等高线保留3-5米宽原生植被”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与科技推广、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按管理办法和作业设计执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其它标准:造林成活率等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资料收集
(一)县级自查资料收集
1、省林业局下达到工程县(市、区)的低改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省林业局审批的工程县(市、区)低改工程年度作业设计(包括变更作业设计)。
3、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存根和采伐台账。
4、低改政策文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等文件资料。
5、其它材料:包括林权流转、档案管理、资金兑现、管护措施等方面的材料。
(二)市级抽查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同县级自查,增加县级自查报告。
(三)省级核查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同县级自查,增加市、县两级自(抽)查报告。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单位与单位的确定
以县为检查验收的抽样总体,以抽中小班核实结果计算全县(市、区)核查结果。具体面积和单位为:
(一)检查验收面积确定:
1、县级自查:各工程县(市、区)低改计划面积的100%。
2、市级抽查:抽取各工程县(市、区)自查上报面积的50%左右。
3、省级核查:抽取各工程县(市、区)自查上报面积的20%左右。
(二)检查验收单位的抽取:
市级抽查和省级核查以乡和村为抽样单元,按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市级抽查乡镇抽查比例为50%,抽中乡镇内的村全查。省级核查要求乡镇抽查比例为40%,抽中乡镇内的村抽查比例为50%,抽中村全查。
第十九条 面积核实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实地利用验收图(或作业设计图,下同)进行核对,或用GPS进行面积测算。当实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实地求算,如果实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确认其上报的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实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小班位置准确时,实地重新调绘或用GPS绕测面积,并以重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为准;当实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按不核实处理(即不作为检查验收范围)。
第二十条 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调查
按照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通过核查采伐台账和采伐证存根,以及现场核对采伐地点、方式、树种,认定采伐作业是否合格。
第二十一条 造林作业质量情况调查
按照作业设计,采用样地调查等方法,现场调查认定林地清理、整地方式与规格、造林树种、栽植方式、造林时间、造林成活率等营造林作业项目执行情况。
样行或样方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5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方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3%;50-150亩应不少于2%;150亩以上应不少于1%。
样行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每个样行由相连的2-4行组成,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2个样行。样方设置:每个样方面积1亩,机械布设,样方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2个。
造林成活率调查在样行或样方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现存株数。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现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种苗质量调查
采取样地调查方法,现场调查造林树种苗木高度、地径,依据作业设计树种、国家种苗分级标准和国家及我省审(认)定良种情况,认定小班苗木合格情况和良种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抚育管理调查
采取样地调查方法,现场调查新造林抚育管理时间、次数和质量,认定调查小班抚育管理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调查
现场目测调查低改作业小班,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达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调查
对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小班调查和“座谈访问、查阅资料”等办法,调查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档案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合格面积和合格率,核实工程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管护合同和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据调查数据和核实资料,分析评价各项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 7 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确认无误后,统一按EXCEL格式文件建立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见附表1。
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指标计算方法
(一)造林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核实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二)造林面积合格率=∑调查小班造林合格面积/∑调查小班造林核实面积×100%。
(三)小班造林成活率=小班所有样地成活株数/小班所有样地初植株数×100%。
(四)造林平均成活率=∑(调查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成活率)/∑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五)造林面积补植率=∑调查小班造林需补植面积/∑调查小班造林核实面积×100%。
(六)改造对象合格率=∑调查小班改造对象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七)整地质量合格率=∑调查小班整地质量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八)苗木合格率=∑调查小班苗木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九)良种使用率=∑调查小班使用良种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十)低造综合合格率=∑调查小班综合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十一)抚育管理率=(∑调查小班抚育管理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十二)档案管理合格率=∑调查小班档案管理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二十八)检查验收县级主要结果计算
(一)县级自查:造林核实面积、造林合格面积、造林需补植面积、低改综合合格面积,由各小班检查验收结果累加得出。
(二)省和市核(抽)查:造林核实面积=造林面积核实率×上报面积;造林合格面积、造林需补植面积、低改综合合格面积,分别用其合格率(或需补植率)×核实面积得出。
(二十九)检查验收数据汇总
(一)附表1(即小班调查表)以小班为单位填报,以村、乡、县逐级汇总。
(二)附表2-5(即营造林情况统计表、森林采伐情况统计表、工程管理情况统计表)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以市(州)和省为汇总单位。
第五章 检查验收成果
第三十条 各级检查验收单位完成现场调查工作后,应将检查数据存档,并按规定要求和统一时间,及时上报自(抽、核)查验收成果(含电子文档,表格EXCEL格式、文本Word格式)。
第三十一条 县级自查验收成果
(一)检查验收基础数据资料。按附表1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表2-5统计汇总。
(三)自查验收报告。由工程县(市、区)林业局向省林业局和市(州)林业局分别提交县级自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简述自查验收工作情况。
(2)检查验收主要结果。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情况,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种苗情况;各项技术要求的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典型经验和做法;典型照片。
(3)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数据差异说明;实施情况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的原因分析。
(4)整改措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特别是未完成低改计划的,要有详细的整改计划。
(四)自查验收图
第三十二条 市级抽查验收成果
(一)检查验收基础数据资料。按附表1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表2-5统计。
(三)存档资料。收集资料、抽查报告、抽查原始记录(表)等。
(四)检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验收工作概况。抽查范围、时间和工作量。(2)抽查结果。简要综述低改地块选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改造面积和方式是否与作业设计一致;采伐作业实施是否按相关 10 规定进行;营造林作业实施及种苗情况是否做到了适地适树、科学规范、良种壮苗;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等工程管理情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分析评价。结合县级自查上报结果,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低改工程建设的数量、质量和成效。
(4)问题、对策及建议。第三十三条 省级核查验收成果
省级核查验收成果的要求和格式,与市级抽查验收成果相同。检查验收报告在如实反映工程县(市、区)工程实施成效与问题的同时,还要阐述评价县、市两级的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各省级核查工作组提交所核查区域的省级核查报告。省级总报告由省林业局低改办组织编写。
第六章 检查验收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
(一)省、市、县林业局,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前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承担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要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
2、小班调绘和面积测量、求算;
3、造林质量、苗木质量及成活率调查;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
5、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三)县级自查、市级抽查和省级核查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及成果,需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省级核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省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质量督查。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在验收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核查方法、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等验收质量事故和违反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低改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
2: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营造林情况统计表
3、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森林采伐情况统计表
4、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情况统计表
5、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主要问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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