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入实践报告)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_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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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

案情简介

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

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

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

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案情简介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

分析:

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

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

案例3 利用资信调查防范出口风险

案情介绍

1997年初,H公司与香港G公司签订了一批50万美元的羽绒出口合同,并注明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

随后G公司通知美国买主K派质检员进场验货,一切合格后,按要求发放了质量合格证。但一直拖到7月初,G公司还未开出信用证。7月下旬,G公司通知说,美国K公司早将证开出,但已过期,现正要求K公司修改,但修改还未受到。8月初,G公司又说,因装运期迫近,再等修改证已来不及了,希望同意以D/P付款方式出运,凭货物承运收据向H公司付款。一次次的出尔反尔,使H公司十分为难,如果不出运,近450万元人民币的服装已全部生产完毕,且规格为美国尺码,转为国内销售也不适合,况且外销是有季节性的,一旦过了季节,客人就不会要货。但要是出运的话,没有任何付款保证,连货带提单一起交给客人,将来一切都会被客人牵着鼻子走,后果不堪设想。

事关重大,部门经理立刻找到总经理,将此情况作了汇报,H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协商,决定先迈出第一步:要求G公司总裁出面,签保证付款的担保书;同时,公司自行配船,提单交H公司驻美公司,由美国买主K带汇票去领取提单,此招的唯一退路是,万一客人不付款,H公司可将提单转给其他客商,若实在无销路,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

传真发出后,对方两天没有回音,万般无奈下,H公司又电话催促对方表态。G表态如下:A.不同意自行配船B.以传真方式保证出运后10天内付款。对此,H公司不满意,一天多次与G电话讨论出运付款条件,力图劝说其接受条件,以便保证货物按时运出。可是G公司不但不动心,反而处处显示出不着急的样子。几天拖下来,毫无进展,而交货期却一天天逼近。怎么办?

H公司领导为了决策的正确性,决定通过某国际集团调查G公司在港的信誉。同时,又分别向几家与G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省级公司调查其业务信誉,省级公司的结果很快出来了,G公司原是个不错的公司,但因经营不当,近年来资金上很困难,他们靠在国内多年经营、人头熟、业务摊子铺的很大,采取同样的手段(合同上签L/C,发运时改D/P)胁迫多家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保证的情况下向其发货,靠套用国营外贸企业的资金做生意,因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只好在其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开展这业务,几天以后,国际集团的调查也下来了,G公司香港总部近几年来官司不断。情况十分明了,发货要面临着拖欠货款的风险,但不发货又不能解决服装的销路?总经理决定跳过G公司,直接找K公司去联系,经过几番努力,终于联系上了K公司分管服装的业务主管,告知情况后,业务主管很生气,说信用证早就发出去了,后来G公司反映过期,但很快就做了修改,他们不但不知道G公司没有转开信用证给H公司,相反却从G公司那里得到消息,说H公司愿意用D/P完成交易(后查实G公司用该笔信用证去做了另一笔交易)通过与K公司的直接接触,H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客人是需要这批货的,但改变运输方式是不可能的,开证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大公司的程序严谨,尤其是信用证已经开出来了,香港G公司不退回,肯定无法再开一次。

情况又绕回了原地,所不同的是对手由香港公司换成了美国公司,几经考虑,老总决定,相信信誉、资金状况更好的K公司,在不开信用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但是要求对方公司的总裁做出担保,很快K公司的担保书就到了,H公司再次动用力量调查,发现这只是一个业务员的签名。于是,H公司再一次向对方声明:必须是总裁级的负责人签名担保,对方在强烈要求下再一次发出了担保书,这次是由对方的总裁名义担保的。

9月初,H公司按要求发出了货物,9月15日,担保承诺的付款日,对方及时付清了货款,接着,K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发来传真,对H公司业务配合表示满意,已经考虑下次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分析:

1、请你谈谈资信调查对于外贸企业的重要性?

2、总裁担保书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3、G公司的业务中有何启示?

案例4 运费变动致损案

案情介绍

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行支付。B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3月份整整涨了US$1,000.00,涨幅高达26.32%。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M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4月1日要涨价。受人之托,B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

1、FOB下租船是谁的责任?此案例中改变了FOB的性质吗?

2、M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

案例5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

1、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

3、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案例 6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争议案

案情简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分析:

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

2、“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

案例7 多证一单结汇争议案

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某出口公司向同一客户、同一目的港出口三批货物并装用于一个20英尺货柜。这是根据上述客户在同一银行开出的3份信用证发货的。

按照常规,一份信用证必须提供一套单据。发货方要求船公司出具3份提单,但船公司不予办理,理由是整柜货物出具多份提单增加了船公司的风险,只能出具一份提单。询问议付行审单员,3份信用证能否共用一张单据结汇,银行审单员了解了3份信用证系同一申请人通过同一银行开具,提单上的装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描述均相同后答复,3份信用证可以共用一份提单结汇,结汇银行已经做过多次均无问题。出口公司随即安排出运,根据信用证A、B、C精心缮制了议付单据A、B、C,送议付行审单无任何不符点后即寄开证行议付。不久A单付款了,B、C单则收到了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开证行称B、C单缺少了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拒绝付款。现实很残酷,买方通过开证行仅付了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却索走了可提取3份信用证下的提单。根据要求,议付行给开证行发出了加急电报称:一份提单系全部3份信用证共用,只有全部付款才能交付提单给申请人,但开证行回电明确,3份信用证必须提供3份提单,B、C单据缺少提单不能付款。虽然此时经与买方反复交涉,最终还是收回了货款,但引出的不符点问题却值得思考。

分析:

1、此案例中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点?

2、开证行仅凭A单付款就交给全套提单,是否得当?

3、如果你作为出口商,该怎么做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案例8 D/P改D/A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P at 60 day‘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后,委托人仍坚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本正本提单只有2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被M.W.internation 即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最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为收回。

分析:

1、为什么这里委托行会强调D/A的风险?

2、银行在此承担责任吗?

案例9 担保提货银行受损案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20日,国内某银行A分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香港某出口商开立了一金额为78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单后90天,交单期为21天。同年5月28日,开证申请人持海运提单副本到A分行,声称证下货物已到国内某港口,请求A分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担保证明,担保其凭副本提单先行提货。A分行审核该副本提单后,确认该提单上注明所装运的货物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一致,于是按其申请出具了一份提货担保证书。半个月后,A分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考虑到已经出具了提货担保证明书,所以没有经过查验就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国外寄单行发出了承兑通知。

承兑后的第5天,A分行又收到了国外寄来的一套进口代收单据,付款人为原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经审核,该托收项下单据中的海运单据,正是原信用证项下银行已经办理担保提货的提单,当A分行准备向开证申请人查询时,发现其将货物提出后倒卖早已不知去向。由于A分行已经办理了提单的担保提货,因此,不得不向托收行支付了该托收项下费用;并且,在承兑到期后,又得为开证申请人垫付已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这样,A分行遭到了同一批货物支付了两次货款的损失。

分析:

1、为什么银行会出具提货担保书?

2、提单为什么会两次向A银行交单

3、银行的失误?

案例10 单单不符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7月间土产进出口公司对T.M.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香菇。开来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500 cases of Dried Mushrooms , Packing: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net each.Shipping Mark to be ‘T.M./KUCHING’”。

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信用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运完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 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

“你第XXX号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如下不符点:

1、发票对货物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2、发票、保险单和检验证书上对运输标志都表示‘T.M./KUCHING’唯独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为‘AS PER INVOICE’。因此单单不一致。

以上不符点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如何处理听候你方复电。7月19日

土产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意见认为完全是挑剔,经研究作如下反驳: “你19日电悉。你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1、发票上的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两者根本一样,其中所差别的就是发票上表示’kgs.’;包装单上表示‘kilos’。两者都是‘kilograms’的缩写。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2、我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也就是说我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和发票上所表示的运输标志是一样的,即发票表示为‘T.M./KUCHING’,包装单也是‘T.M./KUCHING’。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单单是一致的。

7月22日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

1、据你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银行只管两者单据之间表面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单单不符。

2、我信用证明确规定有具体的运输标志,你所有单据都依照信用证规定作了表示,而唯独包装单所表示的与其不一致。即使你方解释‘As per invoice’就是发票所表示的运输标志一样,那么又与哪个发票一样?包装单上并未说明‘按照第XXX号发票一样’。所以无法说明问题。

因此单单明显存在不符。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7月25日

土产进出口公司多次与对方交涉、解释均为效果。又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

分析:

请据此分析信用证方式下,单据对出口方的重要性

案例11 两起预期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一)1998年4月20日,中国的恒通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400吨聚苯乙烯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青岛6,380港元/吨,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并到中国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在6月25日前开出信用证,但中方驻香港的分支机构得知,香港某贸易公司的资信极差,极可能不履行合同。中方遂于6月20日香港方公司发出传真,以港方将预期违约为由,宣布中止履行合同。港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复电表示,完全有可能按期交货,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中方对此未予理睬,同时又从另一家香港公司已6,250港元/吨的价格购得所需货物。7月15日,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到来,香港某贸易公司电告中方公司,请做好提货准备,但中方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港方公司遂于8月2日向约定的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二)1998年6月25日,中国某物资公司与巴西的劳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洛斯艾利斯950美元/吨。中方应于7月20日前开出即期保兑信用证。巴西公司应于8月1日前将货物装运。但7月15日,巴西公司向中方发出传真,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中方公司不予理会,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中方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经仲裁庭查证,巴西公司之所以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该国1998年6月份以来,突遇罕见大雨,大雨持续时间长,咖啡作物普遍受损严重,巴西公司无法收取足够的约定货物来完成交货义务。仲裁庭认为,巴西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尚未存在实际违约,只有预期违约,中方公司未接受预期违约并请求支付违约金,巴西公司就有权得到因遭遇了不可抗力事由所致合同落空带来的利益,中方公司应自行承担这种风险,遂裁决中方败诉。分析:

1、两起类似案例中,中方的作为是否合理?(是否属不可抗力)

2、请你谈谈不可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情形。

案例12 出口代理理赔案

案情简介

某加拿大企业A与我某外贸纺织品公司有着30多年的合作关系。1992年A提出由该外贸公司在国内找一生产毛巾厂家,并由外贸公司长期代理向A出口毛巾。A在加拿大根据国内厂家提供的产品打出广告,印制出商品目录。1992年至1994年春,双方业务进展顺利。但1994年春末,国内毛巾厂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宣告破产。此后我外贸纺织品公司接连收到A公司订单,在未与A公司协商情况下,外贸公司擅自把国内其他厂家的的产品发往加拿大。A公司收到商品经检验发现商品在质量、颜色上均有问题并向外贸公司提出赔偿率为70%的索赔要求,合计金额为90万美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谈判,直到1996年3月份,双方才把索赔率降至15%,由外贸公司在以后的交易中分批给予赔偿了解此案。

分析:

1、我外贸公司在此案例中的错误?

2、外贸代理制的作用及评价。

案例13 反倾销应诉败诉案

案情简介

冻煮淡水小龙虾仁(简称龙虾仁)主销美国市场,其次为欧洲市场,规模不大,金额又小,经营企业却越来越多,仅江苏省1996年就达72家,出口效益每况愈下,1994年前出口量不足2,000吨,创汇2,000万美元;1996年出口量6,000余吨,创汇只有1,300万美元。无序的竞争,难免招致国外反倾销。1996年9月22日,美国龙虾仁生产厂家联合提交反倾销申请书;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我方61家出口商被诉;接着开始调查取证,至1997年7月24日美国商务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终裁反倾销税率如下: 北京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156.77% 滨州地区食品进出口公司119.39% 淮阴对外贸易公司91.50% 盐城对外贸易公司108.05% 应诉企业平均税率122.92% 未应诉企业平均税率201.63% 1997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维持美国商务部终裁。

分析:

1、起诉主体的合法性

2、仲裁税率为什么不同

3、结合我国目前遭遇的反倾销情况,谈谈反倾销的新形势及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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