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以罚代刑防范职务犯罪_防范职务犯罪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56: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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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以罚代刑 防范职务犯罪

提要

行政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工作量大,强度高是其工作特点,因此在执法过程出现一些瑕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这些瑕疵是人为性故意行为,就必须究其原因,以示警示,敲响警钟。本文以土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罚代刑现象为背景,从其产生原因、以及同职务犯罪的联系进行分析探讨,并对防范以罚代刑和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探讨,对于规范行政执法,防止职务犯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院近年来受理的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土地违法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违法行为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追诉标准,行政机关只做单一罚款和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依照规定将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向公安机关移送,造成了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屡罚不能见效的恶性循环,纵容了土地违法行为的蔓延。

一、典型案例透出以罚代刑

典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殡葬管理所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下称殡葬服务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35200㎡建陵园,经调查取证后,做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殡葬服务部在某乡所属农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面积为东西长220米,南北宽160米,约52.8亩。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的施工始于1994年,殡葬服务部取得工商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

测时间为2008年。涉案土地现状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部分墓地已经投入使用。殡葬服务部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从1994年延续至2007年,在长达13年之久的时间里,占地50多亩,大兴土木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殡葬墓地招揽服务,该行为的性质绝不是行政违法这么简单。

土地是国家的命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各国政府尤为重视土地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殡葬服务部占用耕地已达52.8亩,2

从其占用的性质看,未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占用;从其占用的数量看,占用耕地52.8亩,早已超出刑法有关非法占用耕地罪关于占用耕地十亩以上的追诉标准。因此,将殡葬服务部占用土地建陵园的行为定性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刑事犯罪是无可无非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占地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明知《行政处罚法》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非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以行政罚款了结此案,其行为也已涉嫌职务犯罪。

二、以罚代刑涉嫌职务犯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所引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应当移交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案例。

首先,从刑法规定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特殊主体,既包括一线的执法人员,也包括审批岗位的执法人员,还包括领导主管人员。

其次,从本罪规定的主观因素分析,应当是出于故意才构成犯罪,即明知所办案件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

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其之所以不积极移送的原因不外乎是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和部门利益所致。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立法机关从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考虑,设立了自由裁量权法律体系,其宗旨在于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性的不同,赋权于行政机关自

由裁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将自由裁量权滥用,动辄施以最高限处罚,更有甚者,仅仅由于被处罚人的态度不同就课以不同的处罚,行政权力肆意的扩张,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几乎渗透到所有的行政执法领域,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违背了立法宗旨,也违背了法律授权,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同时,行政机关部门利益、钱本位意识也是导致案件故意不予以送的原因之一。从现行的行政执法运行体系来看,虽然表面上处罚和收款部门是分开的,一般的做法是委托银行开一专户,并冠以某某政府行政处罚专户,但最终罚款还是以某种方式转入到处罚机关,实质上是将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款缴纳了单位的现金库。也正是由于这种运行机制,行政执法机关非常清楚,如果案件一旦移送司法机关,无异于断了自己单位的财路,部门利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了案件的不移送。

第三,从本罪侵犯的客体分析,以罚代刑首先直接侵犯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的正常活动秩序,滥用了行政处罚权,也侵犯了国家立法、司法的尊严;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罚款处罚予以消化,也妨碍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职能的正常行使,这时的行政机关实质上是充当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保护伞。

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是情节严重。从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方面分析,无容臵疑可以定性为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其以罚代刑以达到严重的程度。其中,本案违法行为人严重破坏土地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且违法行为人涉嫌群体,而非一个人所为,而且行政执法人员对行为人违法占地的面积是明知的,自始至终就没有将案件移送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些4

足以说明情节的严重性。

综合以上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不外乎管理制度和个人因素两方面。我们的用人机制不完善,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现行的制度徒有虚名,还不能突破关系网、金钱网的束缚,加之行政执法法出多门,职权交叉、争案源、争管辖屡见不鲜,自由裁量有立法无监督,执法活动不透明,一人执法较为普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已不是什么秘密,‚交钱了事‛在一些领域中成为一种潜规则,久而久之纵容了执法的随意性,放任了违法行为人,以至于在部分执法人员身上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等问题经常出现。另一方面,受社会上贪图享乐、攀比等不良思潮影响,加之个人品行、修养的不够,对于权力行使无拘无束,放纵个人私欲,一些执法人员被拉下水,成为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三、以罚代刑成因

(一)、立法与制度缺陷

立法滞后现实是成文法体系所不可避免的。不可否认,我国立法机关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长足发展和进步,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意识到,一些本因以立法解决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群体之间利益之争,迟迟不能立法,导致了管理的真空地带,使不法行为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运行体系也是导致以罚代刑重要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乐于对违法行为主体课以罚款处罚,往往是自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罚没款虽然形式上缴入专户,但最终要和行政执法人员罚款数额直接挂钩,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现在交警为何对于罚款敬职敬业,反而冷落了维护交通秩序这一根本的法定职责。根本原因在于,你罚款越多,自己获取的利益越多,行政执法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行政执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合法工

具和外衣。

(二)、执法人员素质因素

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遴选、培训执法人员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一些执法人员对于岗位法律规范还没有来得及完整的学习一遍,更谈不上领会立法宗旨,就已被指派到了一线执法岗位,加之其手中的处罚权不受约束,人人手里拿着罚款单,动辄就对相对人施以罚款,无形中助长了执法人员无法无天的潜意识,助长了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

(三)、监督制约机制的空缺,是以罚代刑总要因素。行政执法的现实状况表明,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活动进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是空白。执法人员手中的罚款单随意就开出,没有什么部门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于被处罚主体提出的申诉也仅仅停留于表面,加之法律意识的淡漠,诉诸司法救济者寥寥无几,这些都助长了行政执法人员我行我素的优越性意识。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缺乏第三方介入监督,容易形成暗箱操作,虽然也有处罚前的告知和听证程序规定,但欠缺了第三方的监督,你听你的证,我罚我的款,听证流于形式,有的连形式都没有,加之处罚并不向社会公开,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缺位也是以罚代刑盛行的原因之一。

(四)、人情案作怪。

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像网络一样错综复杂,行政执法人员来自于社会,必然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执法过程中,要面临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包括权势的压力和人情的压力。一些领导干部对执法人员的指手画脚,以及压案、销案行为,难怪社会上会出现违法行为人对执法者不屑一顾,动辄就把某某领导挂在嘴边,而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的领导也时不时地给执法人员以暗示,称某某领导关注此案等等,使得执法人6

员进退两难。另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碍于关系,对于有亲属、朋友找上门来的说情风,无免疫力,往往网开一面,对违法行为人以宽恕方式处理,该罚的不罚,多罚的少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也就以罚代刑‚私了‛。

四、遏制以罚代刑

从根本上根治土地违法案件的蔓延,是一项长期的、多部门共同协调方能完成的系统工程。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把治理土地违法案件上升到是否是依法行政和是否是渎职行为的高度去认识。要认识到‚以罚代刑‛从法律层面上的实质就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形态。在面对土地违法案件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时,是从部门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处以罚款加恢复原状了事,还是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不同的处臵方法性质截然不同。前者由于客观上造成没有移送,无论是对涉嫌犯罪的立案标准缺乏准确了解而错误地界定进而以为不必移送立案只需行政处罚,还是由于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缺乏刑罚意识而疏忽大意没有移送,均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即可以归咎于执法素质和业务水平低下,属于失职行为,但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渎职犯罪。

(二)、应当建立土地违法巡察制度。土地是国家的命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管理和利用好土地,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如果仅仅从处罚环节上防止‚以罚代刑‛,并不能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从移送到法院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情况看,并不是在违法行为人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伊始被查处的,而是土地被破坏到相当程度后才被查处,且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短的时间过程,有的长达多年。因此,有必要建立土地违法巡察制度,实施包片负责,责任到人,不定期和定期巡察相结合,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建立土地违法究责制。一是以辖区为单位,辖区行政首长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土地所在地基层组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在任职同时签署土地责任书,强化领导责任,把土地管理和利用基本国策变为土地辖区行政长官的具体职责,发现土地违法案件,先问责,并有其负责全程监督处臵,处臵不良的究责免官。二是相关司法机关同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建立案件移送与监督究责制。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检察机关备案。对于该立不立、立而不诉等问题,由政法、人大监督机关进行督察,实行渎职究责。

(四)、改革行政执法理念,实行以事立案。土地违法案件有时不能及时确定行为人,因而行政机关,往往以此为由不予立案也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面对土地违法案件的特点,要转变观念,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并做证据保留,依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对于影响较大或有代表性的土地违法案件,实施公开听证程序,并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进行分类公开,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进行横向比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结果公开不仅有利于接受监督,对于排除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种干扰也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由内至外地克服以罚代刑。

(六)、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将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等事项,在固定栏目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公众的8

普法教育方式。

(七)、规范案件审批报告制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范要求,制定出详细的自查、部门复查和上报回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无论是简易程序合适普通程序处罚的案件,首先由承办人写出自查报告,报部门复查,然后定期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范进行审核,定期回访,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不愿也不敢以罚代刑。

(八)、以典型案例教育执法人员。

可以参考党员干部警示教育的方式,遴选出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教育活动,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揭露以罚代刑的社会危害性和其种种表现方式,并通过正面宣扬先进的方法,在执法人员中倡导公正执法、弘扬正气,并及时总结本部门的检验教训,一案一评,将规范办案的法律规范印成小册子,人手一册,弘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正气。

(九)、司法提前介入,防范于未然。

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并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是以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案件为典型,进行提前介入打预防针,防患于未然,通过专题授课、案例分析、法律规范辅导、典型案件的现场观摩以及答疑解难的方式,将规范的行政执法授之于执法人员,促进依法行政制度化、规范化。

(十)、检察机关派驻要害、敏感部门。

检察机关对法律的实施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可

以借鉴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的方式,定期向敏感、要害部门的行政机关派驻检查员,并实行检查员轮换制度,以此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十一)、开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需要全方位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人大的法律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

人大监督,应建立重点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通过案件报告制度建立起规范的监督体系。

舆论监督要发挥客观、公正、及时的特点,开辟专栏,以案说法。同时还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专家点评等方式,对热点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公众监督在现行体制下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公众缺乏阐述观点、发表见解的途径,因此,不妨主动创造条件,在固定地点开辟专栏,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案件公之于众,提供反馈意见的途径,并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公开答复,还监督权于民众。总之,只有遏制以罚代刑,才能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同时,只有通过分析以罚代刑产生的内外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效的控制和解决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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