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导民资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构筑多元化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市场竞争;坚持兴办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缩短审批时间,主动提供服务;坚持打破所有制界限,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二、开放医疗市场
为全面开放医疗市场,构筑多元化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民资、外资只要符合条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均可创办医疗机构。政府将规划部分医疗用地用于招商引资。
(一)不限制办医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来杭申办医疗机构,鼓励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杭兴办医疗机构。
(二)不限制办医类别。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可自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独资(指内资)或股份制、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等类别,鼓励投资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
(三)不限制兴办数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办医疗机构,不限制兴办数量。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大型高水平、高档次的综合性医院和高精尖专科医院及专门为来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高档次营利性医院。
(四)不限制设置区域。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不限制其设置区域;鼓励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市区、远郊兴办医院,并与杭州市区域卫生规划接轨。
三、优惠政策
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营利性医院,在市区、远郊兴办医院,在杭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在杭兴办大型高水平、高档次的综合性医院和高精尖的专科医院,在杭兴办专门为来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高档次营利性医院,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民资、外资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作为医保定点医院。
2、医疗业务用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
(二)民资、外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1、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待遇。
2、医疗机构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3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3、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作为医保定点单位。
4、医疗机构用地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供地。采用出让(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评估确认价受让(租赁)土地,并按“收支两条线”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租金)。
5、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
四、准入条件
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要与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五、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医疗卫生布局规划,并在设置地区进行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医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行政批准相结合。
(一)设置审批权限。
卫生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在250张以上(含250张)的综合性医院,床位在150张以上(含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含中医类别的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临床检验中心、疗养院、康复医院。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不满250张的综合性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临床检验站。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等。
(二)设置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首先向拟设置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下文,并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批准,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工作简历、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人群健康状况、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以及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5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资信证明,申请设置单位法人或设置人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证明,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股份制形式需提供股份合同章程。
3、选址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及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2人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2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申请设置诊所须提供设置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六、执业登记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按照医疗机构的规模确定。
1、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3个月。
2、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3、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为1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设置申请手续。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3、有适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申请门诊部、诊所登记的,还须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外资、民资兴办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七、管理权限
民资、外资新办的医疗机构实行市、区县(市)两级管理。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检验中心、急救中心、戒毒(药物依赖)医疗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或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管理。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不满50张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检验站、门诊部、诊所等。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职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热情主动提供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公开审批,公开准入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等,吸引民资、外资来杭创办各类医疗机构,构筑多元化投资办医的新格局。
(二)实行限时审批。各级卫生部门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要主动帮助联系,提供有关服务;执业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设置备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加强沟通联系。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并详细告知申请设置单位或申请人设置申请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尽可能为设置单位或设置人提供方便,促成其早日开业。
二○○四年六月八日
作者: 文章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日期: 2004-12-27
相关文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提升劳动者素质,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
民资兴办商业银行应有所突破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表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基本上和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同样的标准,没有什么特别的障碍。目前,银监会正在进一步梳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 见 豫政办 〔2011〕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文文号: 杭政办[2011]3号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时间: 2011-3-28 编辑时间: 2011-4-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