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_停产期间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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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七条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第十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十九条 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条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混合液悬浮固体(MLSS)

混合液悬浮固体是指曝气池中废水和活性污泥的混合液体的悬浮固体浓度。以MLSS(mg/l)表示。

混合液悬浮固体中的有机物量称为混合液体挥发性悬浮固体以MLVSS(mg/l)表示,对一定的废水而言,MLVSS与MLSS有一定的比值,例如生活污水的比值为0.7左右。

2、污泥沉降比(SV)

污泥沉降比是指曝气池混和液在100mL量筒中,静置沉降30min后,沉降污泥与混合液的体积比(%)。一般城市污水的SV值在15~30%左右。

3、污泥指数

(1)污泥体积指数(SVI)

曝气池出口处的混合液在静置30min后,每克是悬浮固体所占的体积(mL)称为污泥体积指数(SVI),其值按下式计算:

例如:某曝气池污泥沉降比SV=30%,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为X=3000mg/l,则

(2)污泥密度指数(SDI)

曝气池混合液在静置30min后,含于100mL沉降污泥中的活性污泥悬浮固体的克数,称为污泥密度指数(SDI),它和SVI的关系为:

前例中的SDI=3000/100*30=1

污泥指数也是表示活性污泥的凝聚沉降和浓缩性能的指标。SVI低时,沉降性能好,但吸附性能差。SVI高时,沉降性能不好,及时有良好的吸附性能,也不能很好的控制泥水分离,一般认为:

SVI〈100

污泥的沉降性能好

100〈SVI〈200

污泥的沉降性能一般

SVI〉200

污泥的沉降性能不好

正常情况下,城市污水SVI值在50~150之间。

7-2-4 影响活性污泥性能的环境因素

1、溶解氧

生化处理的基本要素:营养物、活性微生物、溶解氧,所以要使生化处理正常运行,供氧是重要因素。一般说,溶解氧浓度以不低于2mg/L为宜(2—4mg/L)。

2、水温

维持在15~25摄氏度,低于5摄氏度微生物生长缓慢。

3、营养料

细菌的化学组成实验式为C5H7O2N,霉菌为C10H17O6原生动物为C7H14O3N,所以在培养微生物时,可按菌体的主要成分比例供给营养。微生物赖以生活的主要外界营养为碳和氮,此外,还需要微量的钾,镁,铁,维生素等。

碳源--异氧菌利用有机碳源,自氧菌利用无机碳源。

氮源--无机氮(NH3及NH4+)和有机氮(尿素,氨基酸,蛋白质等)。

一般比例关系:BOD:N:P=100:5:1

好氧生物处理:BOD5=500——1000mg/l4、有毒物质

主要毒物有重金属离子(如锌,铜,镍,铅,铬等)和一些非金属化合物(如酚,醛,氰化物,硫化物等)。

7-2-5 BOD负荷与污泥平均停留时间

1、BOD负荷

(1)污泥负荷LS指单位重量活性污泥在单位时间内所承受的有机物染物量,单位是kg(BOD5)/kg(MLSS)·d;

(2)容积负荷LV指单位曝气池有效容积在单位时间内所承受的有机污染物量,单位是kg(BOD5)/m3·D;LS和LV及其相互关系式如下:

Lv=LsX

式中 S0--曝气池入流废水的BOD5浓度(kg/m3);

V--曝气区容积(m3)

X--曝气池MLSS浓度(kg/m3)

Q--废水流量(m3/d)。

污泥负荷也叫F/M比,F为营养料(有机物BOD),M为微生物量。

在F/M大于等于2.2时,活性污泥微生物处于对数增长期,有机物能以最大的速率去除。

F/M约为0.5时,微生物处在增殖衰减,细菌活力小,污泥处成熟期,易形成絮体。

F/M小于0.2时,微生物进入内源呼吸期,活性低,形成絮凝体的速率剧增,溶解氧浓度增大,出现原生动物,水质好转。

所以Ls(F/M)是设计运行重要参数。

欲得良好的处理结果,就应很好地控制BOD负荷。在完全混合曝气池中,LS与去除率 及处理水浓度Se的关系为:

式中 t--曝气时间

Se—处理出水BOD浓度(mg/l)

η—BOD去除率(%)

BOD负荷在0.2~0.5kg/kg·ml·d时,SVI控制在100左右比较合适。当SVI增大时会出现污泥膨胀的现象,当BOD-SS负荷在0.17~3.07kg/kg·d范围时,Ls与SVI的关系为:

1/ts=u — 为活性污泥微生物比增殖速度。

2、污泥平均停留时间——污泥龄(ts)

污泥停留时间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 QW——剩余污泥排除量(m3/d)

Xe——净化水的污泥浓度(mg/L)

Xr——回流污泥浓度(mg/L)。由于Xe很小,所以:

污泥停留时间ts和曝气时间t有一定的相关性,ts长,吸附的有机物被氧化掉的多,需氧量就大,增加的污泥量就少;反之,吸附的有机物被氧化的量就少,一部分来不及氧化的有机物就作为剩余污泥排除系统,需要的氧量相应就少,曝气时间短,延时曝气法的ts长,增加污泥量少,需氧量比普通法大一倍左右。

7-7-

1、活性污泥的培养与驯化

1、活性污泥的培养

(1)引生活污水调节BOD5至200~300mg/L,在曝气池内进行连续曝气,一般在15~20℃下经一周,出现活性污泥絮体,掌握换水和排放剩余污泥,以补充营养和排除代谢产物。当出现大量絮体时停止曝气,静止沉淀1~l.5h,排放约占总体积60~70%,调节生活污水进水量,继续曝气,当沉降比接近30%时,说明池中混合液污泥浓度已满足要求。从引水—暴气—暴气—污泥成熟—具良好凝聚和沉降性。一般7~10天为周期,BOD5去除率达95%左右。

(2)扩大培养。连续换水—暴气—投入使用,回流50%,两周成熟,投入正常运行。

2、活性污泥的驯化

如果进行工业废水处理,则在培养成熟的活性污泥中逐渐增加工业废水的比例,直到满负荷,活性污泥正常运行为正。

7-7-

2、活性污泥洛运行中常见的问题

1、污泥膨胀

正常的活性污泥沉降性能好,其SVI约为50—150之间为正常。

SVI=活性污泥体积/MLSS,当SVI>200并继续上升时,称为污泥膨胀(1)丝状菌繁殖引起的膨胀

原因:污泥中丝状菌过渡增长繁殖的结果,丝状菌作为菌胶团的骨架,细菌分泌的外酶通过丝状菌的架桥作用将千万个细菌凝结成菌胶团吸附有机物形成活性污泥的生态系统。但当丝状菌大量生长繁殖,活性菌胶团结构受到破坏,形成大量絮体而漂浮于水面,难于沉降。这种现象称为丝状菌繁殖膨胀。丝状菌增长过快的原因:

a、溶解氧过低,

一是营养条件变化,一般细菌在营养为BOD5:N:P=100:5:1的条件下生长,但若磷含量不足,C/N升高,这种营养情况适宜丝状菌生活。

二是硫化物的影响,过多的化粪池的腐化水及粪便废水进入活性污泥设备,会造成污泥膨胀。含硫化物的造纸废水,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一般是加5~10mL/L氯加以控制或者用预曝气的方法将硫化物氧化成硫酸盐。三是碳水化合物过多会造成膨胀。

四是pH值和水温的影响,pH过低,温度高于35度易引起丝状菌生长。解决办法:

a、保持一定的活性污泥浓度,控制每天排除污泥的净增量,控制回流比。b、控制F/M(污泥负荷)

调节进水和回流污泥 c、保持污泥龄不变

Lo——进水有机物浓度;X——MLSS浓度; Sr——回流污泥浓度;Qw——回流污泥量

d、污泥膨胀严重时投加铁盐絮凝剂或有机阳离子凝聚剂。

(2)非丝状菌膨胀

非丝状菌膨胀原因是污泥含有大量表面附着水,水质含有很高的碳水化合物而含N量低,当这些碳水化合物被细菌降解时形成多糖类物质,使代谢产物表面吸附表面水,说明C/N比失调或水温过低。

解决办法:增加N的比例,引进生活污水以增加蛋白质的成分,调节水温不低于5度。

2、污泥上浮

(1)污泥脱氮上浮 污水在二沉池中经过长时间造成缺氧(DO在0.5mg/L以下),则反硝化菌会使硝酸盐转化成氨和氮气,在氨和氮逸出时,污泥吸附氨和氮而上浮使污泥沉降性降低。

解决办法:减少在二沉池中的停留时间,及时排泥,增加回流比。

(2)污泥腐化上浮 在沉淀池内污泥由于缺氧而引起厌氧分解,产生甲烷及二氧化碳气体,污泥吸附气体上浮。

解决办法:加大曝气池供氧量,提高出水溶解氧,减少污泥在二沉池中的停留时间,及时排走剩余污泥。

3、产生泡沫

废水中含洗涤剂等表面活性物质

解决办法:曝气池安喷洒清水管网或适当喷洒酸、碱等除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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