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培育发展民间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民发〔2007〕14号 签发人:赵凌云
东城区培育发展民间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由区财政拨款,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每财政年度结束后将余额转下年度。
(二)社会捐赠的扶持东城区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的非定向性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提供部分启动资金
区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在成立阶段有资金困难,经调查情况属实,并且确有成立必要,可以申请享受1—3万元的补助,作为部分或全部注册资金。
(二)为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补贴部分活动经费
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在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服务、公共事务服务等活动中,遇到经费困难,可以申请活动经费补贴。
(三)为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补贴部分工作经费
公益慈善类、公共事务服务类民间组织因经费困难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影响组织正常运转时,可以申请部分工作经费补贴。
(四)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履行自身职责所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活动经费,可以从专项资金中财政拨款部分列支。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程序
(一)民间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1、在东城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
2、正在进行筹备成立活动,属于东城区重点培育发展范围内的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
3、其他在东城区开展活动的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
(二)申请
符合条件的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向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启动资金:申请人筹备成立的相关材料,包括组织的性质,存在的必要性,对社会的影响等。
2、申请公益服务活动经费补贴:出具法人登记证书,开展公益活动的主题、意义,活动内容,受益范围,活动预算,申请人财务情况,活动经费存在的具体困难等。
3、申请工作经费补贴:出具法人登记证书,组织获得的奖励和资质证明材料,公益服务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年度或者阶段用款计划),工作经费存在的具体困难等。
(三)审核
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成立评估小组或者委员会,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予资助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予资助的,应提出专项资金支付额度及使用计划安排,报请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
区民政局在10日内对有关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对不予资助或者对专项资金支付额度、使用计划安排不妥予以变更的,由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拨付
获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由区民政局根据项目的用款计划和完成进度向申请人拨付专项资金。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督促申请人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相关条件,并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金。申请人应定期向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报告组织发展情况、活动开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反馈
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由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按项目收集有关决算材料,向区民政局反馈。
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逐项提出申请,由民政局审批。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对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诚信及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民间组织以后申请专项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五、对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处理
民间组织逾期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由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追回专项资金。
民间组织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时,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将解除合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包括取消申请资格、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并报区民政局。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东城区民间组织指导服务中心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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