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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的意见》(锡委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在市本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实行奖补。
第三条
凡享受奖补政策的民办学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到补助和奖励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教育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于新建、改扩建(含校安工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
(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校安工程达标奖补;
(三)推动民办学校升等创优:用于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新市民子女学校省建设标准达标创建奖补、高中阶段星级学校创建奖补;
(四)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用于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进行年度办学(园)考核奖励;
(五)提升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开展教师培训;
(六)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奖励:用于表彰奖励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和无锡名教师、学科(德育)带头人、教学能手、班主任能手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三章
奖补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区(镇)政府与幼儿园签订的委托办园协议书;(2)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材料;(4)房产证、土地证;
(5)商品房销售发票、存量房转让合同、纳税凭证;(6)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审计报告;(7)承诺书;(8)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补标准:按实际投入数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到位。
实际投入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1、自建、改扩建工程:实际投入数按工程审计报告确定的投资额确定;
2、购买房产:实际投入数按商品房销售发票、存量房交易纳税凭证载明的房产买卖金额确定。
(五)该奖补政策五年内享受一次。
第八条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符合办学条件及安全要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区(镇)政府与学校签订的委托办校协议书;(2)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审计报告;(4)承诺书;(5)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补标准: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到位。
实际投入数按工程审计报告确定的投资额确定。
(五)该奖补政策五年内享受一次,一贯制学校按从高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推动民办学校升等创优
(一)奖补方式:实行考核评估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无锡市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和三星、四星级高中创建要求,经专家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被认定为省、市优质园的民办幼儿园、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以接纳新市民子女为主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被评为省三星、四星级学校的非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三)奖补标准:
1、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被评为省、市优质幼儿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万元、10万元;
2、新市民子女学校省建设标准达标创建奖补:对经评估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新市民子女学校,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50万元;
3、高中阶段学校创建星级学校奖补:对评为省三星、四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50万元、80万元。
第十条
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一)奖补方式:实行考核评估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由市教育局对市区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分类开展年度办学规范性评估,按学校、幼儿园总数的10%、20%比例,对评为“优秀等级单位”、“良好等级单位”给予奖励。
(三)奖补标准:对评为年度“优秀等级单位”、“良好等级单位”的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办学奖补。
第十一条
提升师资队伍建设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培训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待遇”要求,对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工作、专任教师的学历达标率符合要求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申报当年度6月份学校专任教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2、本校专任教师从业资格证书;
3、下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和预期效果;
4、上年度教师培训成果;
5、专任教师学历达标情况;
6、承诺书。
(四)奖补标准:以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缴纳社会保险的教师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奖励
(一)奖补方式:实行考核评估制。
(二)奖补对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师评审结果,对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及无锡市名教师、学科(德育)带头人、教学能手、班主任能手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三)奖补标准: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三条
奖补项目按照奖补方式,分别实行相应的奖补核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申报制的,按以下申报程序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委托办学(园)或办学许可核准关系,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区级教育、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民办教育扶持专项经费申报表》(详见附表),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并于每年9月20日前以区教育局、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三)凡逾期上报、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评估制的奖补项目,由市教育局分别根据年度民办学校创建达标情况、办学规范性评估结果、教师评审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补项目和奖补标准,奖补情况在市教育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奖补政策实行市区共担机制。除“优秀和骨干教师奖励”由市级全额承担外,其余奖补项目市区共担比例为: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市、区各承担50%;锡山区、惠山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根据当年奖补项目、奖补标准和市级承担比例,确定市级扶持资金总额和分配方案,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于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区财政局应在收到扶持资金30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关民办学校。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市级扶持资金,不得减少区级应承担额度。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用于学校运转和后续发展。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收回已下拨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的申报等处罚,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教育质量差、社会反响强烈的;
(四)收费混乱,有欺诈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锡民办高等学校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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