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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路平,肖肖,张衍海,王玉东,曲志娜,王娟,赵思俊,徐天刚,郑增忍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摘要:近年来,违法使用“瘦肉精”情况屡禁不止,为确保我国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分析了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瘦肉精”问题的对策,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瘦肉精:监管:对策 1 背景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任何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称为“瘦肉精”。目前,能够实现此类功能的物质主要是一类叫做β-受体激动剂(也称β-兴奋剂)的药物,其中较常见的有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近年来,其它瘦肉精也开始被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如马布特罗、溟布特罗、塞布特罗、塞曼特罗、马布特罗、特布他林等。
人们认为高脂肪食物是引发心脏病的元凶之一,尤其在发达国家,消费者拒绝消费富含脂肪的肉类。这样一来,动物饲养(经营)者甚至科技人员不得不寻求某些同化物质(AnabOlic substance)来实现动物营养再分配,减少脂肪生成,促进蛋白质合成,以避免肉类脂肪含量过高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盐酸克伦特罗就是在此背景下,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最先开发出
来的一种物质。
β-受体激动剂在减少动物肌肉脂肪组织的同时,可增加肌肉蛋白含量,而月-饲喂了此类物质的动物,其肉类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是,此类物质会在动物组织中残留,尤以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人类消费后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尤其对高血压、心脏病、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人,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1998年5月,我国香港首次报道,因食用内地饲喂有盐酸克伦特罗的供港猪内脏,造成17人中毒事件;1998年,广东高明市也发生了7例因喝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肺汤而造成中毒;1999年浙江嘉兴市发生57人“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广州发生46人因瘦肉精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河南省和江苏省发生济源双汇了“瘦肉补”事件。
近年来,因食用被“瘦肉精”污染的食物导致中毒的事件屡有发生,且后果极其严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畜产品质安全,保护人类健康,许多国家都禁止在食源性动物的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肉品中的盐酸克伦特罗残留作为必检项目,欧盟也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类药物。我国虽然于2000年提出禁止使用“瘦肉精”类药物,但在畜牧业生产中“瘦肉精”的使用仍屡禁不止。2 监管现状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瘦肉精问题,主要从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标准体系和加强监管措施入手,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2.1 法律法规
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兽 1 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2006年9月20日,农业部就加强瘦肉精整治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饲料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在饲料和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的违法分子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7年3月,农业部发文严令禁止β-旨上腺素能激动剂在动物生产中应用。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2001年6月13日,农业部联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决定在全范围内严厉查处此类产品的非法滥用,并在一些盐酸克伦特罗泛滥的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检查。2000年12月,农业部着手实施“饲料安全工程”,进一步完善了饲料监测体系,逐步改善国家、部和省级饲料质检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饲料监测体系的检测水品。2000年4月,农业部和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特别指出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要求畜牧兽医及饲料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不得以科研名义变相推广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
目前。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也出台—厂地方规章,为“瘦肉精”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2.2 标准
2001年3月12日,我国发布了《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强制性标准,为依法惩处不法分子和违规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撑。2003年8月11日,我国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的国家标准,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检测方法,为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监控提供了有力的技
术保障。农业部等有关部委先后组织制修订动物组织、尿液、饲料等中“瘦肉精”检测技术标准15个。自2005年以来,农业部以部公告的形式对快速筛选试剂盒、胶体金试纸条实施审查、备案制度。2.3 监管措施
农业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对‘瘦肉精”实施监管。一是建立企业生猪质量机制,明确企业是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二是全国范围内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农业部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饲料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并于2001年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将“瘦肉精”监测作为动物产品监控的重点。三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2003年以来,农业部连续9年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非法使用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四是加人违法使用“瘦肉精”查处力度。坚决查处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行为,加强对猪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责任追究。3 存在主要问题
3.1 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目前,《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饲料及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到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商务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一是我国“瘦肉精”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责权不清,管理体制混乱:二是层层监管,反而出现了层层漏斗;三是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3.2 机构、人员、经费亟待加强
一是国家、省、市、县四级均没有成立专职的“瘦肉精”监管机构。二是没有专职从事“瘦肉精”监管和检测人员,且监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三是实施“瘦肉精”监管过程中,2 缺少执法经费和检测经费,只能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无法保证监管的常态化。3.3 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人员和经费原因,在屠宰环节实施“瘦肉精”检测主要使用胶体金试纸条和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和检测试剂盒质量良莠不齐,容易出现漏检或样品假阴性情况。在欠发达地区,缺少质谱仪不能及时对筛选出来的阳性样品进行确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处理“瘦肉精”疑似事件。4 对策
“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围绕农业部党组提出的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为十二五兽医事业起好步,开好局。狠抓落实,采取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进—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扎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各项工作。4.1 现顺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瘦肉精”问题已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其监管难度打、链条长。各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工作,同时与商务、公安、食药、质检、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临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一是加强与食药部门协商,逐步取消“瘦肉精”药物生产销售;二是与公安部门加强案件信息交流,建立“瘦肉精”违法案件公安提前介入机制建设;三是与商务部门协调,做好屠宰场管理工作,确保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4.2 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着力从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入手,夯实“瘦肉精”监管工作基础。一是建立我国“瘦肉精”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瘦肉精”监管机构:二是解决专职“瘦肉精”监管和检测人员编制。三是“瘦肉精”执法、检测和运转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增加必要的检测设备。
4.3 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严格屠宰环节监管,确保出栏生猪质量安全。二是要建立最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生猪屠宰前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三是加强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管覆盖面和抽检频率。4.4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突出监管实效。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有效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二是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三是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核规范。四是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规范、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4.5 强化“瘦肉精”源头管理,加强宣传引导
监管部门要狠抓源头管理,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实行养殖投入品登记制度,规范养殖行为。同时,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瘦肉精”的危害,并加强对屠宰企业和生猪经纪人的宣传培训。使其充分认识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参考又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法释[2002]26号.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08-16.[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71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 3 主席令 [2006]49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2006-04-2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9]9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2009-02-28.[5]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6]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4]404号.北京:国务院,2004-04-09.
[7] 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02]22号.北京:农业部,2010-10-31.
[8] 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Z].农业部令[2001]6号.北京:农业部,2001-12-10. [9] 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Z].农业部令[2002]11号.北京:农业部,2002-03-19. [10] 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Z].农牧发[1997]3号.北京:农业部,1997-05-28.
[11]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Z].农牧发[2001]14号.北京:农业部,2001-06-13.
[12]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Z].农牧发[2000]4号.北京:农业部,2000-04.
[13] NY438-2001.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β-兴奋剂)的测定[S].北京:农业部,2001.[14] GB/T5009.192-2003.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S].北京: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
[15]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1]327号.北京:国务院,2001-11-29.
[16]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8]525号.北京:国务院,200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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